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3
要  旨: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 23、32 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3.07
要  旨: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
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3.
發文日期:110.07.23
要  旨:
有關貴部推動電子發票行動化服務,是否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公開
範疇及是否有收取費用之必要性乙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規定之政府機關,自不
適用同法第 6、18  條有關資訊公開規定。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
是否於相關專業法規增訂資訊公開,宜由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主管機關予
以評估審酌
5.
發文日期:109.09.16
要  旨:
依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義,似未區分事業單
位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係發生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凡於勞基法修
正施行後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似均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
6.
發文日期:109.07.15
要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方式、申請公開假
釋審查資料處理方式、受刑人陳述意見處理方式等假釋案件作業方式
7.
發文日期:109.07.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營事業
機構。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9  款係對於「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
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應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
之規定,並非公營事業機構提供政府資訊之限制範圍規定
8.
發文日期:109.01.03
要  旨:
公營事業機構回歸企業化經營,並未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政府機關
」之範圍。至如公營事業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
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時,須個案具體判斷對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9.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
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
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10.
發文日期:108.05.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6、18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
、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
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11.
發文日期:108.04.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12.
發文日期:108.01.2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
或取得之文書資料,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或公開,惟應於提
供或公開前職權審認有無該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以判
斷是否提供或公開;另「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有礙犯罪之偵查
」已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
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13.
發文日期:107.10.03
要  旨:
為因應年金改革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公報,應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3 條
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係指應將全文同時
以上開二種方式公布,抑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
可,因涉該法解釋,主管機關依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14.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15.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
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
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16.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參照,所稱訴願之決定,
係指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決議後,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
所製作之訴願決定書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固認為,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惟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就此所作成之聲明異議決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是以,非屬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17.
發文日期:107.03.06
要  旨: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
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
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
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18.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參照,所指「意思決定前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
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
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19.
發文日期:106.05.19
要  旨:
財團法人財產證明文件得否公開,應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其具體個案,就公
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法人之權利、競
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個案比較衡量判斷,至是否有其他公開或不予
提供事由,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持有資訊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20.
發文日期:105.12.12
要  旨:
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
有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政府資
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並視具體個案所
申請之資料,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21.
發文日期:105.11.23
要  旨: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
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22.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
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
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23.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
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
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9  款所定情形
24.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
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
明
25.
發文日期:105.10.31
要  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
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
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
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
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
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26.
發文日期:105.10.17
要  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
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
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
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27.
發文日期:105.10.05
要  旨: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又
某項資訊是否為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就個別事件整體觀察,
難謂凡屬事實敘述者,即與思辯過程無涉,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
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
機關意思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28.
發文日期:105.06.22
要  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
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
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
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29.
發文日期:105.05.12
要  旨: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
,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30.
發文日期:105.04.19
要  旨: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 5  條規定所揭
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
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31.
發文日期:105.04.07
要  旨: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
,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
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
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
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32.
發文日期:105.01.29
要  旨:
死亡證明資料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
資部分仍屬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涉政府資訊公
開限制,仍應視可否割裂處理,若可將限制或不予提供部分予以區隔及防
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33.
發文日期:104.10.28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
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
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 23 條
第 2  項亦非規範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資訊之規定,故就人民申請政府
機關提交仲裁庭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仍應提供
34.
發文日期:104.09.02
要  旨: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
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 76 點第
1 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35.
發文日期:104.08.26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36.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
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
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
公開原則
37.
發文日期:104.07.28
要  旨: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
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
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
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38.
發文日期:104.07.09
要  旨:
宗教主管機關就非利害關係人申請,提供宗教團體成員名冊應經當事人同
意或符合公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提供管理章程、財產資料及財務收支應
先以書面通知宗教團體,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主管機關仍應依職權判斷
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拘束
39.
發文日期:104.03.24
要  旨:
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
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
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
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40.
發文日期:104.01.1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9 條規定參照,條例第 9  條規範目的應係賦予補償基金會向政府機關或
民間團體調閱文件及檔案權限,俾利調查裁判情形,依該條第 3  項文義
,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亦有禁止
公開之意,宜由主管機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倘經審認有禁止公開之意
,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倘無禁止公開之意,則
就相關文件及檔案公開,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41.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
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
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42.
發文日期:103.12.01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8  條規定參照,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
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
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
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
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
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43.
發文日期:103.11.17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16、20 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
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
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
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
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
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
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44.
發文日期:103.11.04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18 條規定參照
,如交通管理機關將 ETC  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
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
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
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45.
發文日期:103.10.0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
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
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
,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46.
發文日期:103.05.26
要  旨:
法務部就「民眾所詢有關個人隱私權及其適用法律保障部分提供意見」之
說明
47.
發文日期:103.05.06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公
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
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48.
發文日期:103.04.0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檔案法第 17、
18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
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
,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
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49.
發文日期:103.03.28
要  旨:
檔案法第 2、17、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6  條等規定參照,公
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
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
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
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50.
發文日期:103.03.04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
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規範,係為保障機關作成決
定得為翔實思考辯論及參與人員暢所欲言,而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
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又所
稱「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應由主管機關就公開與不公
開間比較衡量判斷,如判斷前者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後者法益,自應公開
,惟行政機關應具體載明其理由
51.
發文日期:103.02.24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規定參照,
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
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又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
」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52.
發文日期:103.02.1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
,政府單位採取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
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資料,非屬現生
存自然人資料,故尚無該法適用餘地,惟宜審酌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形
53.
發文日期:103.02.1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民眾向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提供
違規停車車主住(居)所資料,該等資料為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取得,性
質上屬政府資訊,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除應由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審
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尚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應不予提供情形
54.
發文日期:103.01.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
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
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
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55.
發文日期:103.01.23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 條、律師法第 23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921 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性質
屬政府資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故
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該等資料,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
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為決定
56.
發文日期:103.01.1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教育部蒐集大專
校院新生註冊率如為業務上統計資料,自為該法所稱「業務統計」,又該
等資訊是否涉及私立學校「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及提
供是否侵害權利等,屬涉事實認定,宜由教育部判斷;另得否主動公開,
除經當事人同意外,應由教育部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與「不公開
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個
案比較衡量判斷
57.
發文日期:102.11.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
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
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
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
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
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
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
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
或提供
58.
發文日期:102.07.04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
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
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59.
發文日期:102.05.1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
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
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60.
發文日期:102.04.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
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
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61.
發文日期:102.04.0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
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
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
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
法相關規定
62.
發文日期:102.02.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實務見解參照,外國人與我國國
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影音資料,並無顯示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意
見,非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
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影音資料之行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63.
發文日期:102.02.07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
關將個人資料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時,如資料就姓名
部分以編號顯示,亦以編號對應個別優惠存款額度,似係就「公開個人資
料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
量判斷,而依上述規定,僅公開其餘未涉隱私部分,且匿名化或去識別化
處理,已無從識別特定個人而無侵害隱私權之虞
64.
發文日期:102.01.24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內部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
為「行政決定前之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另內
部作業文件內所載承辦人員、決行者亦屬內部意見溝通資料之一部,無從
割裂視之,以保障決策過程中參與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
65.
發文日期:102.01.22
要  旨: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
13  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說明
66.
發文日期:102.01.0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
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
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
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
個人資料」
67.
發文日期:101.12.2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
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乙事」之說明
68.
發文日期:101.11.1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2、18  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
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
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69.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立
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
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70.
發文日期:101.07.0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如一般檢驗
報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71.
發文日期:101.04.27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18 條等規定
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
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72.
發文日期:101.04.0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174  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
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
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73.
發文日期:101.04.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
、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
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74.
發文日期:101.03.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75.
發文日期:101.02.08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8 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
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76.
發文日期:101.01.31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等規定參照,如為內部員工資料,於新法施行後
,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事由或限制公開情形外,自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77.
發文日期:101.01.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持有機關認無前述規定所
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自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型態給予申請
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78.
發文日期:100.12.15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
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
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
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79.
發文日期:100.12.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如
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
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
公開之政府資訊
80.
發文日期:100.10.1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
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
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
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81.
發文日期:100.09.22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第 2  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
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
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
非在保護之列
82.
發文日期:100.06.02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8  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
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83.
發文日期:100.05.24
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2 條第 2  項等規
定,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
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為個案權衡判斷
84.
發文日期:100.04.26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5  款、第 8  條規定,主管機
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
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
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85.
發文日期:100.04.07
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7  條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
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又預算及決算書,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
86.
發文日期:100.03.17
要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
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
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87.
發文日期:099.12.03
要  旨:
有關縣市議會經大會決議以議會名義正式函請縣市政府提供決標後公共工
程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是否屬契約附件應主動公開
或是否符合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事
實,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88.
發文日期:099.11.12
要  旨: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
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
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
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
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89.
發文日期:099.11.09
要  旨: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
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
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
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但書規定
90.
發文日期:099.10.27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 BOT  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
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
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
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
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
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91.
發文日期:099.10.07
要  旨:
有關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其性質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
資訊」,抑或為檔案法所稱「檔案」,致人民如何據以申請機關提供資訊
之疑義
92.
發文日期:099.09.27
要  旨: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資訊,係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
,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該二法對於此等資訊提供分別定有限
制規定;如申請之資訊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相
關規定處理
93.
發文日期:099.09.16
要  旨:
機關所持有之資料如非經電腦處理者,即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稱之資料,對之請求者,乃屬政府資訊公開之範疇,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相關規定為之,亦即資料應否公開,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具體個案所涉之「
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二者衡量判斷之
94.
發文日期:099.08.12
要  旨:
個人資料當事人所任職之學校,以保護幼兒學童教養及安全需要為由,請
求戶籍地縣市政府提供當事人體複檢之免役原因證明文件之行為,符合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共利益」要件之規定,該縣
市政府得提供之;惟於提供資料時,須合乎比例原則之規範意旨
95.
發文日期:099.07.06
要  旨:
關於屬於政府資訊之擬稿附件,自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之規定,
由該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是否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於該法稱之
「公益」及「有必要」,均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須由受理請求提供資訊
之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予以審認
96.
發文日期:099.06.29
要  旨:
關於將瀆職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及事由,刊登於政府公開之資訊,如該個
人資料經電腦處理者,持有資料機關提供或公開,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則仍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
97.
發文日期:099.06.15
要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
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98.
發文日期:099.05.27
要  旨:
關於外國公司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該法第 9
條規定採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
政府資訊者為限,方得申請,至於得予提之範圍,則應以非屬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為限
99.
發文日期:099.04.12
要  旨:
祭祀公業條例第 11 條之公告事項,係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具有周
知大眾之意,縱使於公告期間經過後,仍不改變其「業已公開」之本質,
惟民眾申請提供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文件,如有非屬該條例所稱之公告事
項者,則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及第 18 條規定之適用
100.
發文日期:099.02.26
要  旨: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
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
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
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
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101.
發文日期:099.02.10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基於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及建立之差旅紀錄
,如涉及公務員之個人隱私,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而得提供,
應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所涉「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加以衡量判
斷之
102.
發文日期:099.01.08
要  旨:
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依職權作成或取得醫療社團法人所經營事業之年度財務
報表,亦屬政府資訊,至於得否主動公開,除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由貴
署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與「不公開資訊」間,予以個案比較衡量判
斷之,如經衡量判斷該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
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103.
發文日期:098.11.09
要  旨:
關於公布於莫拉克風災後未與親人聯繫者之姓名,係於可供一般人識別或
判斷失聯當事人身分同一性之程度及必要範圍內,雖然有揭露失聯當事人
之個人部分隱私,但有利於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協尋失聯之民眾,
其適法性應無疑義
104.
發文日期:098.08.26
要  旨:
關於慰問金、獎(勵)金,輔導(補助)金或檢舉獎金,應屬支付之補助
,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原則上應主動公開「補助者」、「接受單位」等資訊                
105.
發文日期:098.08.20
要  旨: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請求
警察機關提供他方當事人資料之適法疑義
106.
發文日期:098.07.13
要  旨:
政府機關為徵收補償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保管專戶資料,以利後續土
地徵收程序之進行及達成該土地徵收法令所定之通知義務而利用其個人資
料,符合土地行政之特定目的,且屬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
107.
發文日期:098.07.06
要  旨:
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實務運作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