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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3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
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
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主    旨:有關貴會所屬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接受其他機關或民眾委託,辦理
          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等樣品放射性核種分析,經分析結果如測出有放射
          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者,貴會得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發布相關檢測結果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12 月 1  日會法字第 1060015572 號函。
          二、有關本件所詢,貴會就所屬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陳報貴會之檢
              測報告,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6  條規定適時
              公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資訊,有無違反 ISO/IEC 17025 經認證合格
              之實驗室對顧客檢測記錄資料保密之義務乙節,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目的,係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
                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
                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政資法第 1  條
                及第 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ISO/IEC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係國際標
                準化組織所制定之國際標準,作為評鑑認證實驗室運作要求的共通
                規範,政資法係規範政府機關對外資訊公開透明之公法上義務規定
                ,二者屬不同範疇。經認證合格之實驗室依 ISO/IEC 17025 雖對
                顧客之檢測紀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惟該保密事項倘無法律或法規
                命令為依據,即非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依法
                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
                止公開者」之情形,如亦無同條項其他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事由,即應以公開為原則。準此,旨揭食品、藥品或農漁產
                品檢測有放射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具
                體個案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貴會仍可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審認之。
          (三)次查 ISO/IEC 17025 保密義務,係以經認證合格之實驗室為對象
                ,並非當然拘束行政機關。又該保密事項如係依據法令而揭露,並
                非即屬構成違反保密義務,例如「ISO/IEC 17025:2017  測試與
                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第四版草案 4.2.4  略以,「除法律要
                求外」,均應對在職執行實驗室活動中所獲得或產生的所有資訊予
                以保密;且依來函說明二、三所述,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就
                其所為之分析檢測結果如發現人造核種有輻射汙染情形,須向貴會
                通報,貴會對於旨揭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之檢測結果,亦均通報
                各該權責主管機關,則上開實務之通報作法即無違反 ISO/IEC
                17025 保密義務之虞?此因涉及 ISO/IEC 17025 保密義務義務主
                體、範圍及有無優先於法令適用之認定,貴會如有疑義,建請洽詢
                認證機構釐清,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