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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36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
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
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
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主    旨:有關  貴府擬請交通部監理機關開放提供民眾查詢車輛檢驗時所紀錄之里
          程數,以利建立中古汽車市場消費資訊透明化,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100  年 11 月 14 日府授法消字第 1000221676 號函。
          二、依來文主旨及說明,本件擬向監理機關請求提供車輛里程數資訊者,
              究為「民眾」或係「車行」,似有未明。另本件請求監理機關提供之
              資料,如僅為特定車輛於驗車或保養階段中所紀錄之里程數,雖未涉
              車主之個人姓名等識別資料,惟車行如將上開紀錄與買受中古車時所
              取得之車主資料相結合,而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車主,則屬現行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施行)所定
              之個人資料,則該等資料之蒐集與利用,自應符合現行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方得為之。
          三、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規定:「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
              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
              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
              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
              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至於何謂「對公益有必
              要」,應由保有資訊之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
              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
              斷之,須經衡量判斷「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提供
              政府資訊所侵害之隱私利益或營業上祕密者,始得公開之(本部 100
              年 4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00008936 號函參照)。又行政機關於有
              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
              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方符
              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是本件為查證買賣中古
              車之里程數,由監理機關提供特定車輛里程數之紀錄是否有其必要?
              又有無其他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之方式可資解決?均宜慎酌。
          四、綜上所述,本件所詢疑義,事涉資訊持有機關之權責事項,請  貴府
              參考前開說明,先洽交通部協助釐清相關爭點。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