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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515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實務見解參照,外國人與我國國
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影音資料,並無顯示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意
見,非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
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影音資料之行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主    旨:關於我國人或其外籍配偶申請提供面談影音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  月 24 日外條法字第 1022500056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
              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
              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其立法目的係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
              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
              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
              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
              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579  號判決、本部 90 年 12 月 4
              日法律字第 000743 號函及本部 101  年 7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1
              03105590  號函參照)。又其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
              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言(
              本部 89 年 8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000335 號函參照)。至外國人
              與我國國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之影音資料,其上並無顯示機
              關作成決定前之內部意見,非屬上開「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
              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之影音資料之行
              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三、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
              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
              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其立法理由意旨略以,如該
              資料之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例如:將造成取
              締之困難),該等政府資訊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貴部認為面
              談影音資料提供當事人,將使外界查知駐外館處面談技巧情事而有妨
              礙面談人員執行職務之虞等,貴部得本於職權審酌是否符合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