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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619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持有機關認無前述規定所
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自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型態給予申請
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主    旨:有關  貴府所詢新埔鎮調解委員會受理法定空地分割之民事調解事件,致
          生相關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0  年 12 月 7  日府綜法字第 1000155867 號函。
          二、關於  貴府來函說明二所詢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可否單獨作為
              分割法定空地之申請文件乙節,事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與內
              政部 95 年 10 月 24 日台內營字第 0950806281 號函之解釋與適用
              ,  貴府既已同函徵詢內政部之意見,並經內政部營建署函復在案(
              內政部營建署 100  年 12 月 22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02924518 號函
              參照),仍請參酌該署意見,如尚存疑義,請逕洽內政部表示意見。
          三、至來函說明三詢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適用疑義,本部意見如下:
          (一)依來文檢附資料以觀,系爭法定空地申請分割之個案,既經新竹地
                方法院函復不予核定,其理由為:「當事人應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
                發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 11 月
                17  日新院千民修 100  核 1994 字第 25418  號函參照)對於該
                調解個案即發生拘束力,後續應依函復內容辦理。
          (二)另按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性質上屬公文書,為政府資訊公開
                法規範之客體,是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調解書,仍應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質言之,倘資訊持有機關認無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自
                得按資訊所在之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
                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至調解書原本,因涉日後公文書歸檔管理作業,自不宜逕予發
                還於當事人。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