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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04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等規定參照,如為內部員工資料,於新法施行後
,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事由或限制公開情形外,自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主    旨:貴行函詢公務機關辦理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作業,是否包括不具「公共
          性」,且公眾無查閱可能性之機關及內部員工個人資料在內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行 101  年 1  月 6  日台央資字第 1010002799 號函。
          二、依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新法,尚未
              施行)第 17 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
              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一、個人資料檔案
              名稱。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
              及特定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簡稱現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亦有相同規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來函所述,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如為內部員工之資料
              ,因不具公共性,則該等資料之檔案名稱,似無必要一併予以公開乙
              節,查現行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款至第 11 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
              不適用同法第 10 條之規定。惟第 11 條於新法修正時遭刪除,理由
              為: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因其性質特殊而不宜公開其檔案
              名稱者,應依政府訊公開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予以限制公開,不宜於個
              人資料保護法中訂定不適用有關公開之規定。是以,依現行法第 11
              條第 7  款所定「關於公務機關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
              或其相關事項者」,於新法施行前固得不公開;惟於新法施行後,是
              類個人資料檔案,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各款不予公開之
              事由,或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公開之情形外,自應依新法第 17 條規定
              ,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
              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正    本:中央銀行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