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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244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慰問金、獎(勵)金,輔導(補助)金或檢舉獎金,應屬支付之補助
,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原則上應主動公開「補助者」、「接受單位」等資訊                
主    旨:有關慰問金、獎(勵)金、輔導(補助)金是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之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11 日聞法字第 0980920034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下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所稱「
              補助」一詞,並未於本法另為立法定義,惟補助金係由政府以預算補
              助下級機關或人民,涉及到公共資源的分配及平等原則的問題,故列
              為應主動公開資訊(李惠宗著,行政法要義, 2008 年版,第 280  
              頁參照)。本部於 97 年 12 月 22 日以法律決字第 0970700902 號
              函詢中央行政機關辦理「支付或接付之補助」之應主動公開資訊情形
              ,各中央行政機關公開支付補助金額之種類或有不同,惟仍應視其性
              質是否屬補助下級機關或人民之行為而定。本件來函所詢慰問金、獎
              (勵)金,輔導(補助)金或檢舉獎金,參照上開說明應屬支付之補
              助,除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原
              則上應主動公開「補助者」、「接受單位」、「接受日期」、「接受
              金額」及「目的或用途」等資訊(詳附件之支付或接受補助書面格式
              範例)。                                                    
          三、次按一般民眾檢舉獎金具體個案,仍應由  貴局本於權責依本法第 1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例如:有無第 1  款、第 4  款或第 6  款
              事由等)判斷,是否公開;又如僅有部分資訊不應公開者,並請注意
              適用同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