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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3503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
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
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主    旨:有關派下員及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祭祀公業之備查規約及派下現員名冊等
          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15037294 號函及 102
              年 3  月 27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549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
              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
              (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
              ,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適用
              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規定(本部 101  年 7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103105590  號函參照)。是以,申請閱覽或複
              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規定,由行
              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及政資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又申請閱覽或複印之
              相關資料,其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惟因來函
              未具體敘明係於何種程序、階段所申請,宜請貴部視具體個案情形,
              本於權責審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得提供。
          三、次按貴部所詢派下員及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祭祀公業條例(下稱本條
              例)第 11 條規定之公告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本部 99
              年 4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99014674 號函是否仍續適用之相關疑義
              等節,查貴部於 102  年 3  月 12 日召開「研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
              清理業務執行上相關疑義事宜」會議時,本部代表就本件相關議題已
              於會上表示意見,並經貴部作成決議略以:「本條例第 11 條公告之
              派下現員名冊派下現員出生年月日之日、住址門牌號如已省略(或以
              *、○取代)部分,自屬未公開,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上開已
              省略(或以*、○取代)之內容,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貴部「研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業務執行上相
              關疑義事宜會議紀錄」第 2  案決議二參照)在案,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