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要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方式、申請公開假
釋審查資料處理方式、受刑人陳述意見處理方式等假釋案件作業方式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假釋案件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假釋審查資料之填載方式、申請公開方式及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等規定,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17  條、受刑人假釋
              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4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提示有關假釋審查資料之填載方式:
          (一)應將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
                畫、其他有關事項、假釋審查會決議、面談紀錄及相關評估工具數
                值等資料,詳填於假釋報告表。
          (二)原「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意見」與「家庭及鄰里之觀感」欄位,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辦理。
          三、提示有關申請公開假釋審查資料之處理方式:
          (一)假釋報告表(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應予遮蔽)、保護管束名冊及假
                釋審查會委員姓名等資料,應予公開;其他資料如符合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或檔案法第 18 條所定情形,得限制公開,
                或遮蔽部分後公開之。
          (二)辦理程序由受刑人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教區教誨師提供閱覽或
                抄錄。
          (三)申請複製者,依規定電子檔案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含)尺寸以
                下,每頁新臺幣(下同)2 元,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50 元,俟繳納
                規費後提供之。
          (四)受刑人不服政府資訊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之決定,得於法定救濟期
                間內,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四、提示有關受刑人陳述意見之處理方式:
          (一)每次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給予受刑人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意見
                ,並記錄於假釋報告表;本署審查時發現有未附陳述意見資料者,
                將依監獄行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補正或退回。
          (二)面談機制以:1.刑期 15 年以上;2.被害人或其遺屬申請陳述意見
                ;3.教輔小組或假釋審查委員認有必要者為原則,由假釋審查會委
                員至少 3  人實施,其中外聘委員人數應多於當然委員,並詳填「
                假釋面談摘要表」;臺東監獄委託分監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假釋案件
                前之期間,面談委員人數,不在此限。
          五、檢附假釋報告表、受刑人提報假釋意見表、受刑人假釋陳述意見表、
              受刑人出監後生涯規劃表、假釋面談摘要表格式及「法務部及所屬機
              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及其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
              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附表「檔案複製收費標準
              表」各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誠正中學除外)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