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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470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要  旨: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
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
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
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
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主    旨:有關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請求我警方提供荷籍人士 P  氏遭暴力攻擊案
          發現場錄影帶拷貝案,本部復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9 年 10 月 18 日警署外字第 0990146605 號函。
          二、按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之一
              般資訊公開請求,或檔案法之複製歸檔檔案請求,而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第 1  項及檔案法第 18 條對於該等資訊提供分別定有限制
              規定。惟旨揭錄影帶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有
              關檔案應用之規定處理(本部 99 年 9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
              40632 號函意旨參照)。至有關檔案法第 18 條適用乙節,宜請洽詢
              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意見。
          三、次按「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
              其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
              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分別為本法第 2  條、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故本法除
              已將「有礙犯罪之偵查」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尚
              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有關「偵查不公開」規定(本部 97 年
              8 月 5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18451 號函意旨參照)。故警察機關於
              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如已無上開「偵查不公
              開」規定適用時,仍應回歸適用本法。若事實認定並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
              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本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
          四、查荷籍人士 P  氏雖已撤回告訴,惟本件所涉犯罪事實之偵查程序是
              否終結,或是否仍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適用,宜由
              該資訊保有之警察機關判斷之。另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之情事,亦請一併審酌。
          五、又政府資訊申請人係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
              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本法第 9  條第 2  項
              規定參照),並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