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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5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
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
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
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
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
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主    旨:有關貴局與廠商簽訂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105  年度採購各式消防車
          16  輛」財物採購契約,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8  月 24 日南市消秘字第 1050017691A  號函。
          二、按來函所稱採購契約,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而簽訂之書面採
              購契約,核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3  條所定政府資訊
              之範疇,且為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原則上應主動公
              開之政府資訊,以利於民眾知曉及監督契約之履行(本款立法理由參
              照)。至上開書面採購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採購契約之附件,亦為
              書面契約之一部,原則上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如其中含有政資
              法第 18 條第 1  項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之情形,依同條第 2  項
              仍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本部 99 年 12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99045589  號函意旨參照)。換言之,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
              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例如: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個人資料
              、報稅等財務資料等)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
              有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然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例如
              :清單、投標書,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此部分
              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之商業秘密,自非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保密範圍,仍應依政資法規定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
              提供(政資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始符合立法意旨。再者
              ,領標時取得之招標文件,究非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
              定應公開之採購契約,而公告上網之決標資料,並不包括得標廠商之
              清單等,然得標廠商之投標單、清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
              乃民眾監督其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2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件○○商
              業銀行四維分行(下稱四維分行)依政資法申請旨揭契約影本乙案,
              涉及事實認定,請貴局參考上開說明,予以審認。
          三、末按政資法第 12 條第 2  項之規定,係考量公開或提供該政府資訊
              之內容,可能涉及特定法人或團體之權益,基於利益衡量原則,應先
              以書面通知,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本件採購契約之當事人為貴局與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提供契約影本者為四維分行,故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並非上開政資法第 12 條第 2  項
              所適用之特定第三人,不生貴局來函說明三之(二)所詢是否應先通
              知信保基金表示意見之問題。又於適用政資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時,受理請求機關並不當然受該第三人意見所拘束,仍應本於職權判
              斷(本部 104  年 7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7470  號函參照)
              。
正    本: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