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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37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主    旨:函詢國人黃先生擬調閱渠前於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之
          影音光碟,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2  月 24 日部授領二字第 101510002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規定,並得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
              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包括依同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
              新進行者)期間經過前為之(本部 96 年 8  月 10 日法律決字第 0
              960028101 號及 99 年 2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函參
              照)。本件國人黃先生申請提供旨揭資訊,倘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
              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
              規定審酌之範疇。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規
              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
              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
              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
              錄內之訊息。」準此,貴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
              之影音光碟,係屬本法所稱「政府資訊」之範圍,並無疑義。又依本
              法第 5  條之規定,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
              ,其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本法第 7  條已定明文;至於行政機關
              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應視是否具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而定(如第 6  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
              ,宜由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三、另按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
              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
              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
              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為免除
              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他人
              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諴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旨揭影音光碟之內容,倘涉及面談在場所有人員之個人資料,
              貴部應黃先生申請而為提供,即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上開第 8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提供,並注意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5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