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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6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
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主    旨:有關立法委員函請貴局提供 105  年我國出口某項產品之廠商名單及聯繫
          方式案,是否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10 月 25 日貿服字第 1050152749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
              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政資法第 1  條參照),屬於一般性之資訊公開,故若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均為政資法得申請提供資訊之主體(
              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參照)。關於立法委員洽請政府機關提供政
              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
              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然以個
              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有政資法之適用(本部 105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500563480
              號函參照)。
          三、次按政資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
              請提供之。」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人
              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
              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
              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該款所稱「權利」應指依法所保護之各種權利,「競爭地位」
              係指公平競爭關係下之地位,「其他正當利益」係指個人、法人或團
              體經營事業所產生之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是以,政府資訊保
              有機關應就「公開或提供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或不
              提供政府資訊所保護之私益」間,個案權衡判斷之。如「公開或提供
              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提供政府資訊所侵害之私益者,自得公開或
              提供之(本部 104  年 7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09050  號函意
              旨參照)。
          四、依本件來函之說明及附件資料,貴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7  條
              之 1  規定及財政部關務署提供進出口通關統計資料,於貴局外網中
              、英文網頁之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提供歷年來曾出進口 CCC Code
              前 4  碼貨品之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供民眾查詢,目前資料為截至
              104 年之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換言之,任何人均得於該網站上查詢
              曾出進口 CCC Code 前 4  碼貨品之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包含該等
              廠商之「中英文名稱」、「中英文營業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
              名」、「電話及傳真號碼」、「出進口資格」等基本登記資料),則
              本件立法委員函請貴局提供 105  年我國出口某項產品之廠商名單及
              聯繫方式乙節,該等資訊雖尚未公開於該網站提供查詢,惟貴局仍得
              參酌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7  條之 1  預定公開之項目規定及依前
              開有關政資法適用之說明,本於權責依據相關事實決定是否提供該等
              政府資訊。
正    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