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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079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7  條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
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又預算及決算書,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政府機關委託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經營之醫院,其預(決)
          算書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3  月 23 日醫改字第 1000003011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
              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其立法理由:「…各機關設立之
              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機構,與機關有隸
              屬關係,均屬政府設立,宜一併納入適用對象。」公立醫院屬於政府
              機關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本部 90 年 12 月 19 日(90)法
              律字第 045620 號函參照),本件來函所指各醫院與政府機關間委託
              經營有無影響各該醫院屬性?因屬事實認定,請洽詢各該政府機關。
          三、復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預算及決算書,除依同法
              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且其公開之預
              算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本部 98 年 4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80007237 號函參照)。至於國軍醫院是否依法編列預
              算與決算書及該編列之預算及決算書之內容為何?建請洽詢國防部及
              預算法與決算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正    本: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