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 條
1.
發文日期:113.03.05
要  旨:
財團法人擬變更捐助章程使其得為捐助財產捐助人擔保,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
為任何保證人,惟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應由
貴府就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許可目的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應否許可
變更
2.
發文日期:112.06.06
要  旨:
有關辦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業務,因有財團法人法第 16 條
適用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2.05.12
要  旨:
鑑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因有其特殊性,
宜由宗教財團法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
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如認有民法
第 62、63 條所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組織之情形時,自得向法
院為聲請
4.
發文日期:110.03.23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新增董事之名額,就法院裁定修正章程所新增董
事之缺額人數,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該董事
即應於當屆就任
5.
發文日期:109.03.03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之一,方得動用。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或動
用捐助財產,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財團法人
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惟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社團法人
6.
發文日期:108.05.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仍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又該法已於 108.02.01  施行,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賸餘財產歸屬,應適用該法規定
7.
發文日期:107.08.29
要  旨:
法人之董事長經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具體個案倘符非訟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則有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長代行職權之必要,另財團
法人董事因故遭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其行使董事職權時,不宜計入出席董
事人數,如具體個案有爭議涉訟,仍應依法院確定裁判認定為準
8.
發文日期:107.01.05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第十屆董事會第 10 次
會議臨時動議決議,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該基金會之章程疑義乙案」之說
明
9.
發文日期:106.11.29
要  旨:
按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
益為目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故如其捐助章程所定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變更章程者,應先聲請法院為之,財
團法人不得自行決議變更
10.
發文日期:106.11.16
要  旨:
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解散後財產歸屬規定修正,如
涉及變更重要管理方法者,自須聲請法院裁定;惟如依捐助章程已就如何
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問題為詳盡具體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機制,即
無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之必要
11.
發文日期:105.09.22
要  旨:
參照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條規定,私立學校係由學校財
團法人申請設立,學校財團法人擬變更董事會組織時,涉及捐助章程變更
,應經該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故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及捐助
章程變更規定係民法特別規定,自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定
12.
發文日期:105.09.02
要  旨:
政府捐助基金比率未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除其章程或遺囑訂有主管機
關得指派政府機關代表擔任其董、監事規定者外,倘僅以行政規則訂定前
述事項,與法律保留原則不合;至是否符合得聲請法院變更其章程之事由
涉及主管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監督執行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13.
發文日期:105.04.18
要  旨:
清算人代表該法人繼續推派代表擔任另一財團法人之董事,尚非屬法人清
算有關事務,應不得為之;又財團法人董事名額應先依其章程規定辦理,
倘有涉及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得依民法
第 62 條後段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14.
發文日期:104.09.02
要  旨:
非法人團體管理人由具該地方行政首長職務身分者擔任,與民法第 1  條
規定習慣無涉,另該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與財團法人性質
不同應無類推適用民法第 62 條規定餘地,至其信徒委員會管理人、信徒
委員變動等事項涉及地籍清理條例第 23 條,請主管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
本於權責審認之,有爭議以法院判決為準
15.
發文日期:104.07.09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設置「獨立董事」適法性,宜先釐清設置的目的、職權與角
色,如著重監督運作則,則職權與監察人是否生重疊之疑義,又如為著重
董事權限或引入特定資格董事,似可於捐助章程內規定
16.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的規定,惟司法實務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又財團法人在未解
散前,將財產一部或全部捐贈與另一財團法人,此種贈與行為是否有效須
就其具體情形分別論斷
17.
發文日期:103.10.15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立法院決議─有關常務董監事及經理人應專任乙
案」之意見
18.
發文日期:103.05.09
要  旨:
民法第 27、30、60、62 條規定參照,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係屬財
團法人組織,董事的任免應由捐助人在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加以定之
;另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19.
發文日期:103.04.25
要  旨:
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就財團法人董監事改選效力,應依章程規定定之
,故有關新任董監事改選效力案,宜由主管機關依章程規定意旨審酌
20.
發文日期:103.04.01
要  旨:
民法第 60、63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
財產、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捐助章程所定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
變更章程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
更,又如不屬於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
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21.
發文日期:103.03.04
要  旨:
民法第 27、62、63 條參照,財團法人性質上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總會
作為其最高意思機關以變更章程,捐助章程有欠完備時,不能由董事會以
決議方式變更,必須依上述規定,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為必要處分後變更;又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屬財團組織,應由捐
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任期變更自應聲請法院同意變更後為之
22.
發文日期:103.02.11
要  旨:
民法第 62、63 條規定參照,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故章程中並無設臨時董事長或
臨時管理人編制,董事會不得自行以決議方式增加章程所無組織
23.
發文日期:102.05.01
要  旨:
法務部就「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之意見
24.
發文日期:102.03.12
要  旨:
民法第 62、64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院對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選舉因違反
基金會章程規定宣告無效適用,則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
出第 3、4 屆董事,其合法性自有疑義,故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惟是否確有適用,仍宜由基金會主管機關職權卓處
25.
發文日期:101.12.26
要  旨:
職業訓練法第 31-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參
照,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單位需符合「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全國性專業團體」及「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二
要件,惟財團法人並非以人的組合而成立,且無從判斷會員所從事職業技
能為何,故難認符合上述要件
26.
發文日期:101.11.16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
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
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
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27.
發文日期:101.11.13
要  旨:
民法第 65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捐助
人意思,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變更,致財團目的不得達到,從而符合上述
規定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意見
28.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29.
發文日期:101.03.14
要  旨:
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6
點等及相關函規定,如職權命令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事項,與法律保留原則不合,即未經法律授權自不得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事項加以規範
30.
發文日期:100.09.23
要  旨:
現行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規定,惟參照法院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6  點,司法實務允許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
,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
31.
發文日期:100.07.21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民法第 62 條等規定,如地方政府所轄文化法
人於監督自治條例施行前成立,其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仍應優先
適用章程規定,如逕認該文化法人董、監事已當然解職,並另行推薦董、
監事者,核與上述規定似有未合
32.
發文日期:100.04.15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65 條規定,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必須符合「因情事變更,致
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之要件,故若未見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
達到之情事,主管機關尚不得變更該財團法人之目的
33.
發文日期:100.01.05
要  旨:
財團法人於未違反其他相關法律特別規定、未逾越章程及其捐助行為所定
目的範圍下,得將捐贈收入再捐贈設立公益信託,惟財團法人捐贈行為之
效果,應視個案情形並以「捐贈行為是否使財團法人無從完成其特定之目
的,而導致欠缺財團法人法定存在要件」為判斷標準,審酌財團法人捐贈
其財產行為之效力
34.
發文日期:099.07.16
要  旨:
對於仁愛之家之董事長,違反其損助章程之規定,不但兼任其他職務且領
有固定薪資,對此,該董事長雖已違反其損助章程之相關規定,但在法院
宣告無效前,該行為仍屬有效
35.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36.
發文日期:088.03.1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人可否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利疑義
37.
發文日期:087.11.10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有關董事之產生、改選及捐助財產中不動產處分
或設定負擔程序疑義
38.
發文日期:087.10.02
要  旨:
財團法人之董事兼任執行長並領有固定薪資是否符合財團法人之公益精神
疑義
39.
發文日期:086.11.19
要  旨: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事務所所在地應如何記載疑義
40.
發文日期:083.03.09
要  旨:
一  按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
    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民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
    段定有明文。另  貴部 (教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六條對文教法人之組織有明確規定,並於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董事會
    有選聘及解聘董事之職權;另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復規定,除章程變
    更、不動產之處分及解散等重要事項之決議外,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
    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法令之規定
    ,財團法人得以捐助章程訂定其組織,且董事會具有選聘、解聘董事
    之職權,合先敘明。
二  本件財團法人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設董事會
    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六董事之改聘選新董事。......」第
    十三條規定:「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故該基金會董事依章程所訂解聘或改聘董
    事,若符合法定要件並踐行法定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三  至於董事在外涉及財務糾紛是否合於解除職務之要件,宜由董事會就
    具體個案事實,依前述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審認之。對於董事會之決議
    ,是否妥適,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酌之。
41.
發文日期:069.05.29
要  旨:
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
    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
    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變
    更登記。
42.
發文日期:069.05.09
要  旨: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
    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
    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
    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
    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
    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
    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
    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
    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
    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高爾夫俱樂部第六
    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
    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法
    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
    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
    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
43.
發文日期:068.02.01
要  旨:
一  依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捐助章程之必要
    記載事項為財團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關於財團
    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變更,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應由
    法院為之。至於不屬於上述事項之變更,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許可,方可直接辦理章程變更登記。
二  查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章程
    變更之登記者,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所謂「主管機關
    」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法院而言。本部六十六年四月八日台 (66
    ) 函民字第○二八八六號函稱:「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
    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
    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法院為該項處分之文書,即屬上開規
    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之一。

三  本部六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 (67) 函民字第○八一六七號函稱:俟有
    關寺廟教堂管理之法律制定公布實施後,研訂捐助章程之改進辦法,
    係指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以前,已辦理設立登記之寺廟財團法人,於其
    捐助章程載有信徒大會職權等規定,與財團法人之本質,顯有不符者
    而言。此項財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仍應依前開第二項所
    述程序辦理。如無不合法情事,不得率予駁回。
44.
發文日期:067.12.02
要  旨:
財團法人無社員總會之組織而宗教財團法人之信徒大會無修改捐助章程之
權限
45.
發文日期:067.11.30
要  旨:
財團法人欲設立分事務所者,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辦理,捐助章程如無規
定,擬於其他地區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變更登
記。
46.
發文日期:067.09.22
要  旨:
一  財團法人應由董事,依捐助章程所定方法管理其財團。又依民法第六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除設主事務所外,並得設分事務
    所。財團捐助章程如未限制其設置分事務所,亦未規定如有設分事務
    所之必要者,應以其捐助財產,於分事務所所在地另設財團法人,則
    主管官署似難以其不另設財團法人而認為違法。
二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存在其礎即為一定之財產,並為主管機關許
    可其設立之條件。主管機關如規定財團處分其財產,應經主管機關之
    同意,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至於應如何簡化財團法人不
    動產移轉登記手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酌決定。
47.
發文日期:067.01.26
要  旨:
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應否適用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之規定,當由法院於受理變更登記之聲請事件時,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認定之。如聲請人對法院駁回聲請之處分,有所不服,可依法聲明異議 (
參考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 。至於上開修訂章程事項,
應否受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拘束,係屬主管官署職權裁量之事項。

48.
發文日期:066.10.18
要  旨:
查財團法人在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前經本
部六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 (六六) 函民字促○五二○六號函復內政部,並
抄副本送本部所屬各法院。本件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應天宮蘇府王爺廟設
立登記之捐助章程第十條規定「本宮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顯有未合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信徒大會有修改章程之職權,尤與民法第六十二條
規定不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應即設法補救,並查明承辦人員有無責任,
擬議報部憑核
49.
發文日期:066.09.07
要  旨:
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
助章程定之。」如捐助人在捐助章程內訂定信徒大會或教徒大會,其性質
為財團內部之組織,賦予之權限,為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對
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並應由主管機關督導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內就下列
事項明確規定:
一  信徒 (教徒) 資格之確定方法。
二  信徒 (教徒) 之大會或代表大會之召開程序。
三  決議之成立方式。
四  大會之合法權限。
50.
發文日期:066.09.07
要  旨: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
51.
發文日期:066.08.23
要  旨:
查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或一般變更登記僅須作形式上之審查
,故其聲請文件須經主管機關驗印證明,俾各地方法院受理登記時,便於
審核各該文件曾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
52.
發文日期:066.08.23
要  旨:
一  本部66.04.08台六十六函民字第二八八六號函係謂法院依民法第六十
    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毋
    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
二  查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或一般變更登記僅須作形式上之
    審查,故其聲請文件須經主管機關驗印證明,俾各地方法院受理登記
    時,便於審核各該文件曾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至於捐助章程
    變更事件,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為必要處
    分或變更組織之前,必須從實質上審查該聲請事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方得為適當之必要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既無應先取
    得主管機關核可之規定,似不宜擴張解釋,增加法院職權行使之限制
    。來函引用本部64.04.24台六十四函民字第三六○○號函及65.12.03
    台六十五函民字第一○五九九號函規定,認為法院受理前開為必要處
    分或變更組織之聲請事件,亦僅作形式上審查,似有誤會。
53.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第一則
習慣與法律之規定相違背,不能認有法律上之效力

第二則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

第三則
捐助章程訂定財團法人之董事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舉,則就信徒
資格之確定方法、召開程序、決議之成立方式及大會之合法權限均應有明
確規則
54.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寺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有關信徒大會之規定是否妥當
55.
發文日期:066.05.04
要  旨:
本部近審核各地方法院所送財團法人登記事件之捐助章程,發現各地方法
院處理財團法人之裁定及登記事件,有應行改進事項
56.
發文日期:066.05.04
要  旨:
一  有關財團法人之裁定者:
    地方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
    記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為裁定時,應以地方法院民事庭推事名義為之,
    不得以地方法院登記處名義為之。
二  有關財團法人之登記者:
 (一) 地方法院登記處受理法人登記時,對於法人究竟屬於財團性質,抑
      或社團性質,應詳加審認,對於屬於社團性質之法人,不應准許為
      財團法人之登記。
 (二) 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其財產
      之總額,法院應就登記之財產詳細核對,審查捐助章程內訂定之「
      所捐財產」是否均已包括在內。
 (三) 「所捐財產」應以實際捐助者為限,如以將來可能發生之土地升值
      價額或以財團將來向外貸款之金額作為捐助金額辦理登記者,即屬
      不應准許。
三  有關財團法人之組織者:
 (一) 財團法人係以捐助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而成立之法人,捐助人並
      無社員權可言,更不能有社員總會之組織,如捐助章程規定以捐助
      人會議為財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者,亦屬不應准許。
 (二) 宗教法人之捐助章程如訂定以信徒大會為財團董事之選舉機關者,
      則該信徒大會之組織如何,成員如何確定,議案如何成立,均應有
      明確規定,以免發生信徒大會之召開是否合法等糾紛。法院受理登
      記時,對於此類規定,應慎重審核。
 (三) 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須附具捐助
   章程,不得以財團或董事會之組織章程代之。

 (四) 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財團,係為辦理公益事業,並非以自該財團獲
      得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對於財團法人即不得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如捐助章程訂定捐助人對於該財團享有優待或金錢上之酬勞,或訂
      定按捐助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或訂定
      捐助人權利,得由其繼承人繼承等項者,均與財團法人之性質不合
      ,不應准予登記。
 (五) 關於董事之產生,捐助章程雖可訂定由選舉人選舉之,但不得訂定
      選舉人對於財團法人得享有類似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
 (六) 董事會僅為法人之機關,不得以董事會名義為對外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主體。法院受理法人登記或為裁定時,亦不得以其董事會為該
      法人之名稱。
四  有關捐助章程之修正者:
 (一) 捐助章程一經登記,即不得任意修正。捐助章程訂有信徒大會或董
      事或捐助人得修改章程之規定者,該項規定應屬無效。如嗣後因情
      勢變更或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有變更捐助章程之必要時,僅得依民
      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 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
      財團接受贈與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
      之問題,無須變更章程,僅財產總額之登記,應予變更而已。
五  有關捐助財產之處分者:
 (一) 財團法人存續中,不得藉任何理由,對捐助人或董事分配盈餘。
 (二) 財團之設立係以公益為目的,如章程訂定財團法人解散後,其剩餘
      財產按捐助金額之比例歸屬捐助人者,其結果與營利社團法人無殊
      ,亦屬不當。
57.
發文日期:066.05.03
要  旨:
查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
程定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辭職後於同一任期內可否再度被選為董事長一節
,自應依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定之。倘若章程無此規定,利害關係人對
此發生爭議時,則唯有依司法程序謀求解決。
58.
發文日期:066.04.08
要  旨:
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之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各地方法院登記處於受理此類變更登記事件時,應檢同裁
定正本將變更登記內容,通知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以便管理及監督,
請轉告照辦。
59.
發文日期:066.04.08
要  旨:
法院對於財團為變更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
60.
發文日期:066.03.15
要  旨:
財團法人之董事辭職後移交前其會務應由何人執行
61.
發文日期:066.03.14
要  旨:
一  查前開台北地方法院登記案卷附財團法人宏○醫院五十七年二月二十
    九日五七法宏字第○○四號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書記載,其實際
    捐助之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竟以固定資產總值登記「財產總
    額」為新台幣伍佰零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其中除壹佰貳拾萬元係
    捐助金額外,其餘均為貸款。以貸款為捐助金額,殊非允當。
二  次查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以公益為目的。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十八條規
    定,財團法人如經解散,其賸餘財產按比例歸屬原捐助人,其結果與
    營利人無殊,亦屬不當。
三  按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公益財團,既非以自該財團法人獲得經濟上
    利益為目的,對於公益財團,即不得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
    利。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訂定捐助人之優待或酬勞,第八條訂定
    按捐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二十條訂定捐
    助人之權利得依法繼承,均與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
四  財團法人一經設立,其捐助金額及捐助人即屬確定,縱嗣後對財團有
    所贈與,亦非捐助行為,即不發生捐助金額或捐助人變動之問題。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四項訂定:「按捐助金比例為本院籌措資金
    者,得視同原始捐助人。」同章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捐助人
    之增加,亦有不當。
五  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之團體,既無社員,自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
    意思決定機關。該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有關捐助人大會之
    規定亦屬不當。
六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缺陷,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
    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謀求補救,不得自行變更。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
    二條訂定捐助人大會有權變更捐助章程,尤屬不合。
七  依財團法人宏恩醫院陳報清算期間收支報告表記載,支出金額「還銀
    行借款」一千萬元,但收欄中銀行借款則僅有一百萬元;支出部分另
    有償還民間債務壹百柒拾捌萬餘元,收入欄中則無此記載。實情究竟
    如何?希轉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切實監督查明處理。
62.
發文日期:065.12.30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由主管官署為必要之處分。來函所稱:
私立中○醫專於設立登記時未附有捐助章程一節,與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不符,茲補送捐助章程,可否認係登記程序欠缺之補正,應由
主管官署依職權認定之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63.
發文日期:065.11.27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
十三條及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
有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入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
更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
主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
64.
發文日期:065.11.27
要  旨: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載事項,僅得依民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
65.
發文日期:065.11.13
要  旨:
一  關於現任公務員可否兼任他項業務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迭有解釋
     (釋字第六、一一、二七、六九、七一、一三一號解釋) 。貴署對於
    現任公務員可否擔任財團法人董事,如仍有疑義,似宜函詢人事行政
    局意見。
二  財團法人臺灣地區婦幼衛生防癌中心之捐助章程,對選任董事之方法
    ,除於第六條規定部分董事由特定之現職公務員擔任外,其餘董事如
    何產生,並無明白規定,似宜督促該財團法人在捐助章內訂定之。
三  依照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所捐財產
  ,本案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並無所捐財產之記載,亦有未合,併宜
  督促補正。
66.
發文日期:065.08.31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其章程應記載事項,除得依民法第六
十二條及六十五條之規定變更外,不得變更。
67.
發文日期:065.05.24
要  旨:
依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法
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等項。財團之事務所並非捐
助章程必須記載事項,故財團法人之事務所有變更時,依照規定辦理變更
登記即可,無庸變更章程。
68.
發文日期:064.12.18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之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
告其行為無效,民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中○基督教大安便以利會
教徒代表邵○飛,如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之聲社中○基督教便以利教
會董事長夏○光,有擅自處分該法人財產情事,可依上開規定謀求救濟,
主管機關似不能以雙方糾紛未解決為由,拒絕處理該法人聲請改聘董事等
變更案件。
69.
發文日期:062.08.06
要  旨:
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情形
,董事任期屆滿,新董事未能產生,似應認該財團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70.
發文日期:051.04.17
要  旨:
查財團之設立,依民法規定須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所
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民法第六十條暨第六十二條前段參
照) 。故茲之所謂捐助人,係指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而出捐一定財產
之財團設立人,若財團既已設立,始以法律行為為財產之捐助者,當非茲
所謂捐助人。
71.
發文日期:046.04.08
要  旨:
財團法人將其財產全部捐贈另一財團法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
行為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