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董事辭職後移交前其會務應由何人執行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 程定之。財法人過半數之董事及董事長辭職後在新董事長未選出或未移交 前,其會務之執行自應依照其捐助章程之規定辦理。如捐助章程無規定, 則應依同法條後段規定,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