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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21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之董事辭職後移交前其會務應由何人執行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
          程定之。財法人過半數之董事及董事長辭職後在新董事長未選出或未移交
          前,其會務之執行自應依照其捐助章程之規定辦理。如捐助章程無規定,
          則應依同法條後段規定,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資料來源:
宗教法令彙編 (85年11月版) (二) 第 19-20、2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