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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07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應否適用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之規定,當由法院於受理變更登記之聲請事件時,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認定之。如聲請人對法院駁回聲請之處分,有所不服,可依法聲明異議 (
參考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 。至於上開修訂章程事項,
應否受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拘束,係屬主管官署職權裁量之事項。

全文內容: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應否適用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之規定,當由法院於受理變更登記之聲請事件時,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認定之。如聲請人對法院駁回聲請之處分,有所不服,可依法聲明異議 (
          參考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 。至於上開修訂章程事項
          ,應否受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拘束,係屬主管官署職權裁量之事項。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