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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78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
助章程定之。」如捐助人在捐助章程內訂定信徒大會或教徒大會,其性質
為財團內部之組織,賦予之權限,為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對
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並應由主管機關督導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內就下列
事項明確規定:
一  信徒 (教徒) 資格之確定方法。
二  信徒 (教徒) 之大會或代表大會之召開程序。
三  決議之成立方式。
四  大會之合法權限。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