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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89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查財團法人在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前經本
部六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 (六六) 函民字促○五二○六號函復內政部,並
抄副本送本部所屬各法院。本件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應天宮蘇府王爺廟設
立登記之捐助章程第十條規定「本宮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顯有未合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信徒大會有修改章程之職權,尤與民法第六十二條
規定不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應即設法補救,並查明承辦人員有無責任,
擬議報部憑核
全文內容:查財團法人在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前經本
          部六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 (六六) 函民字促○五二○六號函復內政部,並
          抄副本送本部所屬各法院。本件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應天宮蘇府王爺廟設
          立登記之捐助章程第十條規定「本宮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顯有未合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信徒大會有修改章程之職權,尤與民法第六十二條
          規定不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應即設法補救,並查明承辦人員有無責任,
          擬議報部憑核。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