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關於現任公務員可否兼任他項業務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迭有解釋
(釋字第六、一一、二七、六九、七一、一三一號解釋) 。貴署對於
現任公務員可否擔任財團法人董事,如仍有疑義,似宜函詢人事行政
局意見。
二 財團法人臺灣地區婦幼衛生防癌中心之捐助章程,對選任董事之方法
,除於第六條規定部分董事由特定之現職公務員擔任外,其餘董事如
何產生,並無明白規定,似宜督促該財團法人在捐助章內訂定之。
三 依照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所捐財產
,本案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並無所捐財產之記載,亦有未合,併宜
督促補正。
全文內容:一 關於現任公務員可否兼任他項業務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迭有解釋
(釋字第六、一一、二七、六九、七一、一三一號解釋) 。貴署對於
現任公務員可否擔任財團法人董事,如仍有疑義,似宜函詢人事行政
局意見。
二 財團法人臺灣地區婦幼衛生防癌中心之捐助章程,對選任董事之方法
,除於第六條規定部分董事由特定之現職公務員擔任外,其餘董事如
何產生,並無明白規定,似宜督促該財團法人在捐助章程內訂定之。
三 依照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所捐財產
,本案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並無所捐財產之記載,亦有未合,併宜
督促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