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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99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一  關於現任公務員可否兼任他項業務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迭有解釋
     (釋字第六、一一、二七、六九、七一、一三一號解釋) 。貴署對於
    現任公務員可否擔任財團法人董事,如仍有疑義,似宜函詢人事行政
    局意見。
二  財團法人臺灣地區婦幼衛生防癌中心之捐助章程,對選任董事之方法
    ,除於第六條規定部分董事由特定之現職公務員擔任外,其餘董事如
    何產生,並無明白規定,似宜督促該財團法人在捐助章內訂定之。
三  依照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所捐財產
  ,本案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並無所捐財產之記載,亦有未合,併宜
  督促補正。
全文內容:一  關於現任公務員可否兼任他項業務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迭有解釋
               (釋字第六、一一、二七、六九、七一、一三一號解釋) 。貴署對於
              現任公務員可否擔任財團法人董事,如仍有疑義,似宜函詢人事行政
              局意見。
          二  財團法人臺灣地區婦幼衛生防癌中心之捐助章程,對選任董事之方法
              ,除於第六條規定部分董事由特定之現職公務員擔任外,其餘董事如
              何產生,並無明白規定,似宜督促該財團法人在捐助章程內訂定之。
          三  依照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所捐財產
              ,本案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並無所捐財產之記載,亦有未合,併宜
              督促補正。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