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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048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一  按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
    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民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
    段定有明文。另  貴部 (教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六條對文教法人之組織有明確規定,並於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董事會
    有選聘及解聘董事之職權;另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復規定,除章程變
    更、不動產之處分及解散等重要事項之決議外,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
    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法令之規定
    ,財團法人得以捐助章程訂定其組織,且董事會具有選聘、解聘董事
    之職權,合先敘明。
二  本件財團法人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設董事會
    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六董事之改聘選新董事。......」第
    十三條規定:「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故該基金會董事依章程所訂解聘或改聘董
    事,若符合法定要件並踐行法定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三  至於董事在外涉及財務糾紛是否合於解除職務之要件,宜由董事會就
    具體個案事實,依前述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審認之。對於董事會之決議
    ,是否妥適,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酌之。
全文內容:一  按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
              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民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
              段定有明文。另  貴部 (教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六條對文教法人之組織有明確規定,並於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董事會
              有選聘及解聘董事之職權;另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復規定,除章程變
              更、不動產之處分及解散等重要事項之決議外,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
              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法令之規定
              ,財團法人得以捐助章程訂定其組織,且董事會具有選聘、解聘董事
              之職權,合先敘明。
          二  本件財團法人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設董事會
              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六董事之改聘選新董事。......」第
              十三條規定:「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故該基金會董事依章程所訂解聘或改聘董
              事,若符合法定要件並踐行法定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三  至於董事在外涉及財務糾紛是否合於解除職務之要件,宜由董事會就
              具體個案事實,依前述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審認之。對於董事會之決議
              ,是否妥適,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222-12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