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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41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依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法
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等項。財團之事務所並非捐
助章程必須記載事項,故財團法人之事務所有變更時,依照規定辦理變更
登記即可,無庸變更章程。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法
          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等項,財團之事務所並非捐
          助章程必須記載事項,故財團法人之事務所有變更時,依照規定辦理變更
          登記即可,無庸變更章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