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1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民法第 62、64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院對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選舉因違反
基金會章程規定宣告無效適用,則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
出第 3、4 屆董事,其合法性自有疑義,故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惟是否確有適用,仍宜由基金會主管機關職權卓處
主    旨:所詢「財團法人○○基金會第 3  屆、第 4  屆董事是否有效」法律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社(四)字第 1010212237 號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
              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民法第 62 條前段及第
              64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旨揭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7
              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之,其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一屆董事由七位創辦人擔任,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第二屆以下董事會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組成提名
              委員會,提名新任董事人選,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董事均為無給
              職。」故該基金會董事應依本章程之規定選出,方屬適法,合先敘明
              。
          三、次按法院對於該基金會之董事會 80 年 9  月 2  日及 80 年 11 月
              19  日之決議(推選第 2  屆董事)既皆已宣告無效,且法院認為
              80  年 11 月 19 日所為之第 2  屆董事選舉因違反該基金會章程應
              有 3  分之 2  以上董事出席之規定而有民法第 64 條宣告無效之適
              用,則該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出之第 3  屆董事,
              其合法性自有疑義(第 4  屆董事以此類推)(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
              上字第 2157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 年度上更(二)字
              第 11 號判決參照)。故本案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惟是否
              確有適用,仍宜由該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即貴部依職權卓處。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