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62、64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院對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選舉因違反
基金會章程規定宣告無效適用,則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
出第 3、4 屆董事,其合法性自有疑義,故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惟是否確有適用,仍宜由基金會主管機關職權卓處
主 旨:所詢「財團法人○○基金會第 3 屆、第 4 屆董事是否有效」法律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社(四)字第 1010212237 號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
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民法第 62 條前段及第
64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旨揭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7
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之,其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一屆董事由七位創辦人擔任,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第二屆以下董事會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組成提名
委員會,提名新任董事人選,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董事均為無給
職。」故該基金會董事應依本章程之規定選出,方屬適法,合先敘明
。
三、次按法院對於該基金會之董事會 80 年 9 月 2 日及 80 年 11 月
19 日之決議(推選第 2 屆董事)既皆已宣告無效,且法院認為
80 年 11 月 19 日所為之第 2 屆董事選舉因違反該基金會章程應
有 3 分之 2 以上董事出席之規定而有民法第 64 條宣告無效之適
用,則該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出之第 3 屆董事,
其合法性自有疑義(第 4 屆董事以此類推)(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
上字第 2157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 年度上更(二)字
第 11 號判決參照)。故本案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惟是否
確有適用,仍宜由該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即貴部依職權卓處。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