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職業訓練法第 31-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參
照,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單位需符合「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全國性專業團體」及「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二
要件,惟財團法人並非以人的組合而成立,且無從判斷會員所從事職業技
能為何,故難認符合上述要件
主 旨:關於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是否為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之 1 所稱「依法
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所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至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勞中二字第 1010203063 號書函。
二、按財團係指財產之配置,非以人的組合而成立,為達成捐助人於捐助
章程指定之長期目的所設置,係獨立之權利主體者,至財團之組織及
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參民法第 62 條),
其必設機關僅有董事一種,並無社員之存在(黃立著,民法總則,90
年 1 月 2 版,頁 146 至頁 150,元照出版社)。至人民團體係
由會員組成,種類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參人民團體法
第 1 條及第 4 條),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準
此,財團法人應為「財產」之結合體,與人民團體屬於「人」之結合
體,尚屬有別,故財團法人即非人民團體法所定之「人民」團體。至
其他法規所定「團體」之範疇,自應視各該規定分別認定。
三、另按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1 條之 1 規定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第 1 項)。前項
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第 2 項)。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
查費數額、認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另依本條授權所訂定之技能
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2 項
規定:「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 二、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
能相關。」依上開規定,申請認證之單位需符合「依法設立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及「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
技能相關」二要件,然財團法人並非以人的組合而成立,亦無從判斷
其會員所從事之職業技能為何,故難認財團法人符合上開要件,為本
法所稱之「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至本辦法
上開規定何以限於具「會員」之團體,因涉本法及本辦法之立法原意
,宜由貴會本諸職權卓酌。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