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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187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民法第 65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捐助
人意思,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變更,致財團目的不得達到,從而符合上述
規定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意見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需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一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9  月 17 日台內民字第 1010309686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
              財產。」同法第 62 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
              以捐助章程定之。」故捐助章程至少應包括:1 、法人名稱、目的,
              2 、所捐財產,3 、財團基本組織,4 、財團主要管理方法(施啟揚
              ,民法總則,94  年版,頁 166-167  參照)。財團法人如須變更章
              程者,除依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
              外,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尚不得自行變更(司法院 79
              年 9  月 1  日(78)秘台廳(一)字第 01882  號函參照),合先
              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65 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
              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
              之。」依上開規定,財團法人變更名稱,必須符合「因情事變更,財
              團之目的不能達到」之要件(本部 90 年 9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05
              51  號函參照)。本件所詢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
              捐助人之意思乙節,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得
              達到,從而符合上開第 65 條規定之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
              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之意見,惟具體個案事實,仍請主管機關本於
              職權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