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監字第 10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載事項,僅得依民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
全文內容: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
          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有
          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人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更
          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主
          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