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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函民字第 74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8 月 23 日
要  旨:
查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或一般變更登記僅須作形式上之審查
,故其聲請文件須經主管機關驗印證明,俾各地方法院受理登記時,便於
審核各該文件曾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
全文內容:查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或一般變更登記僅須作形式上之審查
          ,故其聲請文件須經主管機關驗印證明,俾各地方法院受理登記時,便於
          審核各該文件曾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至於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法
          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前
          ,必須從實質上審查該聲請事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方得為適當之必要處
          分。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既無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可之規定,似
          不宜擴張解釋,增加法院職權行使之限制。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 (民政類下冊) (84年9月版) 第 11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