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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17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查財團之設立,依民法規定須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所
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民法第六十條暨第六十二條前段參
照) 。故茲之所謂捐助人,係指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而出捐一定財產
之財團設立人,若財團既已設立,始以法律行為為財產之捐助者,當非茲
所謂捐助人。
全文內容:查財團之設立,依民法規定須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所
          謂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民法第六十條暨第六十二條前段參
          照) 。故茲之所謂捐助人,係指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而出捐一定財產
          設立人,若財團既已設立,始以法律行為為財產之捐助者,當非茲所謂捐
          助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