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財團之設立,依民法規定須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所
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民法第六十條暨第六十二條前段參
照) 。故茲之所謂捐助人,係指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而出捐一定財產
之財團設立人,若財團既已設立,始以法律行為為財產之捐助者,當非茲
所謂捐助人。
全文內容:查財團之設立,依民法規定須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所
謂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民法第六十條暨第六十二條前段參
照) 。故茲之所謂捐助人,係指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而出捐一定財產
設立人,若財團既已設立,始以法律行為為財產之捐助者,當非茲所謂捐
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