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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1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參照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條規定,私立學校係由學校財
團法人申請設立,學校財團法人擬變更董事會組織時,涉及捐助章程變更
,應經該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故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及捐助
章程變更規定係民法特別規定,自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定
主    旨:關於地方法院函請私立學校(法人)就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者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1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5006621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
              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
              組織。」惟民法係屬普通法,倘同一事項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查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條
              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
              財團法人申請之。」「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法人之目
              的。二、捐助之財產。...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
              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
              作事項。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第
              1 項)。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
              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 2  項)。」
              故私立學校係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學校財團法人擬變更董事會
              組織時,涉及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經該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定
              。準此,上開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及捐助章程變更之規定,係民
              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先依上開規定經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私
              立學校法第 10 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至於貴部來函附件資料所示,部分地方法院登記處於函准學校財團法
              人聲請變更登記案,另併載有「如有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情形者
              ,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等文字,
              該等地方法院登記處函文均未提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究其情形係
              漏未注意私立學校法已有特別規定?或係要求私立學校變更捐助章程
              ,有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
              更組織後,再向主管機關(即貴部)備查?(惟此種解釋是否符合私
              立學校法第 10 條之立法意旨?)又抑或其目的僅係在促請學校財團
              法人注意捐助章程於法院完成變更登記後,仍需陳報主管機關知悉,
              而無否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優先核定」學校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
              之職權(惟此種解釋是否造成「主管機關核定後」復需「聲請法院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之程序浪費及職權衝突?)以上因涉及法院登記
              實務,建請洽詢業務主管機關即司法院協助釐清。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