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情形
,董事任期屆滿,新董事未能產生,似應認該財團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情形
,董事任期屆滿,新董事未能產生,似應認該財團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