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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參字第 081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情形
,董事任期屆滿,新董事未能產生,似應認該財團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情形
          ,董事任期屆滿,新董事未能產生,似應認該財團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