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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民法第 27、30、60、62 條規定參照,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係屬財
團法人組織,董事的任免應由捐助人在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加以定之
;另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主    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第 1  屆董事聘期,得否於法人完成設立登記前即予起
          聘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3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30027380 號函。
          二、按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
              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
              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前段、第 62 條及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董事為財團法人之執行機關,係屬財團法人之組織,董事的任免應
              由捐助人在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加以定之(施啟揚,民法總則,
              94  年 6  月 6  版,頁 138  至 139;王澤鑑,民法總則,2012
              年 9  月 10 刷,頁 174  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有關董事任期得否於法人完成設立登記前起聘乙節,因民法尚無明文
              ,且本件來函所稱董事之「起聘」,並未說明由何人(財團法人或主
              管機關)聘任?貴部主管財團法人第 1  屆董事之聘期,是否均追溯
              自法人完成設立登記前即予起聘?理由及依據為何?該等董事之起聘
              日期,在法院登記之情形為何?因涉有事實不明,爰請先予釐清。
          四、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
              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
              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
              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故請貴部日後遇有法律疑義,應先
              行洽貴部法制單位意見,如尚有具體法律適用疑義,再依上開注意事
              項規定擬具法制單位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賜函憑辦。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