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1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要  旨:
民法第 62、63 條規定參照,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故章程中並無設臨時董事長或
臨時管理人編制,董事會不得自行以決議方式增加章程所無組織
主    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社福會(下稱○○社福會)擬召開董事
          會選任臨時董事長或臨時管理人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12 月 20 日府社兒字第 1020312682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應先依民法第
              62  條後段或第 6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
              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本部 102  年 2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200039560 號函、96  年 11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60040891 號函
              參照)。本件來函所附○○社福會捐助章程中並無設臨時董事長或臨
              時管理人之編制,且財團法人性質上為他律法人,其組織及管理方法
              應由捐助人在捐助章程或遺囑中加以訂定,以為組織管理之依據,董
              事會不得自行以決議方式增加章程所無之組織。又本案既經法院裁定
              ,認○○社福會之第 5  屆董事會尚無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且在第
              6 屆董事未及選出前,第 5  屆董事非不得繼續執行董事之職務,自
              應尊重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判斷。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