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設置「獨立董事」適法性,宜先釐清設置的目的、職權與角
色,如著重監督運作則,則職權與監察人是否生重疊之疑義,又如為著重
董事權限或引入特定資格董事,似可於捐助章程內規定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台灣○○○○會設置「獨立董事」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二
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5 月 4 日觀業字第 1043001792 號函。
二、按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
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
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前段、第 62 條前段及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是董事為財團法人之執行機關,其任免應由捐助人在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或遺囑加以定之(本部 103 年 5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103
03506040 號函參照)。至於證券交易法上之「獨立董事」制度,係
在引入股東以外之人進入公司董事會,賦予其一定職權,以達監督公
司營運、強化公司治理之目的,係強調其外部監督之功能。至於財團
法人應否設置「獨立董事」,因財團法人為財產之集合體,與社團法
人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不同,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草案」均無獨立董事
之規定。
三、來函所詢,為加強政府監督,財團法人台灣○○○○會設置「獨立董
事」,並詢問其適法性乙節,宜先釐清該財團法人設置「獨立董事」
之目的為何?該「獨立董事」之職權及其在財團法人董事會內之角色
為何?如係著重於監督財團法人之運作,則其職權是否與監察人重疊
?若係著重於特定董事權限之賦予或限制,或引入特定資格之董事,
則似可由該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內規定。以上疑義,貴局來函均未敘
明,爰請自行釐清後卓處。
四、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
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
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
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故請貴局日後遇有法律疑義時,先
行洽商貴局或交通部法制單位意見,如仍有法律適用之具體疑義,再
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擬具研析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賜函憑辦。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