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
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
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變
更登記。
全文內容: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
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
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變更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