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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55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9 日
要  旨:
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
    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
    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變
    更登記。
全文內容: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
              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
              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變更
              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