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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4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之意見
主    旨:關於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2  年 4  月 12 日院臺客字第 1020020244 號函。
          二、旨揭一案,本部意見如次:
          (一)整體性意見:
                1.為加強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鈞院於 100  年 2  月至 101
                  年 2  月間陸續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
                  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
                  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
                  務監督要點」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
                  定」等通案性行政規則。故本案有關客家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
                  章程(下稱本章程)內容,應符合上揭通案性行政規則之規定,
                  合先陳明。
                2.目前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雖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
                  條例設立者,惟大多數並無特別法為依據,而由政府基於達成特
                  定政策目的,逕依民法捐助成立。其設立依據即為民法(民法第
                  25  條參照),本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擬訂定之「
                  客家委員會主管客家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係客
                  委會基於主管機關立場,為依據民法許可、監督所主管財團法人
                  ,而訂定之裁量基準,並非該基金會成立之法源。故客委會函附
                  說明三(一)所稱,客家發展基金會成立之法源係「參考政府輔
                  導成立之相關基金會設置法源作法,採由本會訂定『行政規則』
                  方式」乙節,顯屬誤解,應予釐清。
          (二)關於本章程各點內容部分:
                1.第 10 點:本點各項有關董事任期屆滿連任人數比率之限制規定
                  ,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下稱任期注意事項),未盡一致,為免將來適用上發生疑義
                  ,建議參照任期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修正。
                2.第 13 點及第 15 點:按捐助章程之變更,如涉及民法第 62 條
                  或第 63 條所定組織變更,重要之管理方法等事項,應聲請法院
                  裁定;其變更如非屬於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所定之事項,則
                  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司法院 79 年 2  月 17 日(79)秘台
                  廳(一)字第 01199  號及 75 年 3  月 6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143 號函參照)。換言之,法人董事會並無自行決定變更捐助
                  章程之權限。本章程第 13 點(七)及第 15 點第 1  項(一)
                  中「捐助章程之變更」均應修正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另就本章程第 15 點第 1  項(三)及章程第 13 點(九)對
                  照以觀,本章程第 13 點(九)「核定」等字,建議刪除。
                3.第 20 點:本點第 2  項之文字,含意不明,建議參照本部 102
                  年 3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380  號函詢各機關意見所附
                  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52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
                  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就其薪資與其他薪資、
                  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擇一領取。」修正。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