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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28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之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各地方法院登記處於受理此類變更登記事件時,應檢同裁
定正本將變更登記內容,通知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以便管理及監督,
請轉告照辦。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