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
益為目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故如其捐助章程所定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變更章程者,應先聲請法院為之,財
團法人不得自行決議變更
主 旨:有關貴府所管財團法人海洋發展教育基金會章程第 6 條、第 7 條修正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9 月 26 日屏府教終字第 1067290960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2 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
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
必要之處分。」財團法人係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益為目
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故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為之,財團法人不得自行決議變更之(本部 106 年 11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603515470 號書函參照)。依貴府來函說明四所
述,旨揭財團法人海洋發展教育基金會董事會業依法定程序修正章程
云云,其是否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章程?宜請貴府先予釐
清。
三、次查「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下稱海生館)係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生
物科學研究、推廣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觀念
,特設之研究及文教機構(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第 1 條參照
)。而依財團法人海洋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 1 條規
定,該基金會係為協助海生館推廣海洋科學教育、培育海洋科技人才
所設立;復依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 6 條規定:「…。董事
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由海生館委任人員擔任,並應由本基金會董事
會選聘之。…」第 7 條並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
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海生館於董事任期中另行委任
者,亦同。…」亦即該基金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人選須經海生館同意
委任後,再由該基金會董事會選聘之,海生館於董事任期中並得另行
委任;上開規定意旨近似於實務上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
人者,多有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指派或同意董事或監察人人選
後,再經財團法人董事會選聘之例(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
進會…等),與來函說明三所述法人之章程內容有捐助人或其子孫永
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而不准登記之情形(法院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應屬有別,惟因事
涉法院法人登記事務,建請另洽詢司法院意見。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