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
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
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
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
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
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
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
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
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
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高爾夫俱樂部第六
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
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法
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
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
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有左列各點,應予指正: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
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
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
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
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
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
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
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
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
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第
六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
?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
法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
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
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