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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48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
    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
    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
    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
    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
    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
    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
    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
    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
    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高爾夫俱樂部第六
    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
    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法
    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
    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
    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有左列各點,應予指正: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
              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
              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
              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
              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
              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
              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
              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
              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
              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第
              六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
              ?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
              法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
              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
              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