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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48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於未違反其他相關法律特別規定、未逾越章程及其捐助行為所定
目的範圍下,得將捐贈收入再捐贈設立公益信託,惟財團法人捐贈行為之
效果,應視個案情形並以「捐贈行為是否使財團法人無從完成其特定之目
的,而導致欠缺財團法人法定存在要件」為判斷標準,審酌財團法人捐贈
其財產行為之效力
主    旨:有關教育基金會得否將捐贈收入再捐贈設立公益信託之相關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2 月 6  日臺社(四)字第 0990204016 號函。
          二、關於財團法人得否將捐贈收入再捐贈設立公益信託問題,查現行民法
              及信託法並無限制規定,故於未違反其他相關法律特別規定、未逾越
              章程及其捐助行為所定目的範圍下,應無不許之理。惟財團法人捐贈
              行為之效果,須視個案情形,並以「捐贈行為是否使財團法人無從完
              成其特定之目的,而導致欠缺財團法人法定存在要件」為判斷標準,
              判斷財團法人捐贈其財產行為之效力。本件財團法人擬捐贈設立公益
              信託之行為是否可行?又因財團法人本身即從事公益事業,其將基金
              捐助設立公益信託,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本質及其設立目的?是否未逾
              越章程及其捐助行為所定目的範圍?且案內公益信託係財團法人大眾
              教育基金會捐贈成立,則該公益信託之目的應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捐助
              章程規定之財團法人業務。以上事項,因涉及事實認定,宜由貴部基
              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監督要點」與「教育部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併為考量
              審認。
          三、至另詢本部 97 年 7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70020129 號有關「文教
              基金會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可否直接成立公益信託,而不必歸屬地方自
              治團體」函釋,如經董事會同意並修正捐助章程,現階段可否辦理疑
              義乙節,倘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之相關法律並無此特別規定,而章
              程如修正明定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可直接或間接成立公益信託,似無不
              可。惟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民法第
              44  條但書規定)。至於捐助章程不完備而須變更章程者,應依民法
              第 62 條後段或第 6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本部 95 年 10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500
              39956 號及 96 年 11 月 7  日法律法字第 0960040891 號函參照)
              ,併予敘明。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