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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20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一  查前開台北地方法院登記案卷附財團法人宏○醫院五十七年二月二十
    九日五七法宏字第○○四號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書記載,其實際
    捐助之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竟以固定資產總值登記「財產總
    額」為新台幣伍佰零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其中除壹佰貳拾萬元係
    捐助金額外,其餘均為貸款。以貸款為捐助金額,殊非允當。
二  次查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以公益為目的。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十八條規
    定,財團法人如經解散,其賸餘財產按比例歸屬原捐助人,其結果與
    營利人無殊,亦屬不當。
三  按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公益財團,既非以自該財團法人獲得經濟上
    利益為目的,對於公益財團,即不得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
    利。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訂定捐助人之優待或酬勞,第八條訂定
    按捐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二十條訂定捐
    助人之權利得依法繼承,均與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
四  財團法人一經設立,其捐助金額及捐助人即屬確定,縱嗣後對財團有
    所贈與,亦非捐助行為,即不發生捐助金額或捐助人變動之問題。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四項訂定:「按捐助金比例為本院籌措資金
    者,得視同原始捐助人。」同章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捐助人
    之增加,亦有不當。
五  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之團體,既無社員,自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
    意思決定機關。該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有關捐助人大會之
    規定亦屬不當。
六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缺陷,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
    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謀求補救,不得自行變更。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
    二條訂定捐助人大會有權變更捐助章程,尤屬不合。
七  依財團法人宏恩醫院陳報清算期間收支報告表記載,支出金額「還銀
    行借款」一千萬元,但收欄中銀行借款則僅有一百萬元;支出部分另
    有償還民間債務壹百柒拾捌萬餘元,收入欄中則無此記載。實情究竟
    如何?希轉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切實監督查明處理。
全文內容:一  查前開台北地方法院登記案卷附財團法人宏○醫院五十七年二月二十
              九日五七法宏字第○○四號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書記載,其實際
              捐助之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竟以固定資產總值登記「財產總
              額」為新台幣伍佰零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其中除壹佰貳拾萬元係
              捐助金額外,其餘均為貸款。以貸款為捐助金額,殊非允當。
          二  次查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以公益為目的。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十八條規
              定,財團法人如經解散,其賸餘財產按比例歸屬原捐助人,其結果與
              營利法人無殊,亦屬不當。
          三  按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公益財團,既非以自該財團法人獲得經濟上
              利益為目的,對於公益財團,即不得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
              利。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訂定捐助人之優待或酬勞,第八條訂定
              按捐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舉被選舉權,第二十條訂定捐
              助人之權利得依法繼承,均與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
          四  財團法人一經設立,其捐助金額及捐助人即屬確定,縱嗣後對財團有
              所贈與,亦非捐助行為,即不發生捐助金額或捐助人變動之問題。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四項訂定:「按捐助金額比例為本院籌措
              資金者,得視同原始捐助人。」同章程第十四條二項第四款訂定捐助
              人之增加,亦有不當。
          五  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之團體,既無社員,自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
              意思決定機關。該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有關捐助人大會之
              規定亦屬不當。
          六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缺陷,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
              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謀求補救,不得自行變更。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
              二條訂定捐助人大會有權變更捐助章程,尤屬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