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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114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由主管官署為必要之處分。來函所稱:
私立中○醫專於設立登記時未附有捐助章程一節,與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不符,茲補送捐助章程,可否認係登記程序欠缺之補正,應由
主管官署依職權認定之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全文內容: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或由主管官署為必要之處分。來函所稱
          :私立中○醫專於設立登記時未附有捐助章程一節,與民法第六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不符,茲補送捐助章程,可否認係登記程序欠缺之補正,應由主
          管官署依職權認定之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