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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1 條
1.
發文日期:113.04.15
要  旨:
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後,由於其地位無法由其繼承人承繼,倘具體個案符合
信託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情事,致依信託財產原有管理方法,無法符合
受益人之利益者,自得由受託人或受益人單獨聲請法院變更
2.
發文日期:113.03.28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為辦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查核,查有公益信託之信託契約疑
未符信託法及相關行政函釋乙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3.01.18
要  旨:
有關為研議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嗣因受益人死亡,依
信託契約移轉一定金額以下之信託財產支付其喪葬費,免檢附遺產稅繳清
或免稅證明書之可行性乙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2.03.2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
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
特定目的信託」等議題研商之意見
5.
發文日期:111.07.19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之文義上並無排除特定目的信託存在之可能,惟特定
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均須有配套
措施,尚須相關法制面之配合,始能完善特定目的信託
6.
發文日期:111.01.24
要  旨: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
處分權之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部之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
行為之效力
7.
發文日期:110.12.17
要  旨:
有關申請簽訂或變更建築物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協議書,所涉信託法相關
疑義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09.11.11
要  旨:
有關原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都市更新後建築物後辦理信託登記之情形
,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更新後建築物房
屋稅減半徵收延長相關疑義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
自有財產,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依信託契約之
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10.
發文日期:109.07.28
要  旨:
有關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得否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將委託人或受益
人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信託關係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惟
受信託目的之拘束,其處理信託事務,仍應依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
欲實現之信託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11.
發文日期:109.07.03
要  旨:
受監護宣告人對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是否納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
第 4-1  條之家庭財產或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應由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個案具體情節,本於法規主管機關權責予以審認
12.
發文日期:109.04.07
要  旨:
說明有關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遭註記假扣押信託受益權之事項,可否
准予拆除及申領建造執照疑義。是否須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應視准許拆
除及申領建造執照是否會影響信託利益,應依具體個案之信託契約所定之
信託財產及受益內容為認定
13.
發文日期:109.02.03
要  旨:
自益信託關係成立後,雖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申辦第一次登記,即該信
託財產之名義歸屬受託人所有,惟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
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14.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
不動產若由抵押權人聲明承受,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規定之適用疑義
15.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16.
發文日期:108.05.17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
旨,包括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又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
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另公益信託
目的既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
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
17.
發文日期:108.04.23
要  旨:
有關委託人為擔保其融資債務清償與受託人所為約定情形,如與「讓與擔
保」之外觀及效果並無不同,此部分因與信託法所規範信託關係有別,尚
無信託法適用
18.
發文日期:107.12.03
要  旨:
信託法第 1、69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
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公益信託受託人
權限,且有悖於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而與公益信託法制有所未合
19.
發文日期:107.11.19
要  旨:
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如信託財產已移轉登記為受託人所有
,受託人為信託物法律上所有權人,其是否屬於公益出租人,涉及上述規
定及其相關認定規範之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20.
發文日期:107.09.12
要  旨: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21.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法務部就土地登記名義人可否持憑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再將其已辦
竣預告登記之土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涉及土地法第 79-1 條及信託法等
想關規定之說明
22.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所謂「租賃權之讓與」,係指「租賃債權之讓與」抑或「租賃契約之承擔
」須釐清,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就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上之債權而言,原則
上應屬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
者」,除當事人有特約讓與之明文外,應屬性質上不得讓與之債權;另「
租賃契約之承擔」,法雖無明文,但因會重大影響任何一方原契約當事人
以及取代者之權益,故原則上須由承租人、承擔之第三人及出租人三方之
全體同意始可
23.
發文日期:107.06.13
要  旨:
法務部就採信託方式辦理之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地主土地之取得時點
相關疑義說明
24.
發文日期:107.01.24
要  旨:
信託法第 34 條、第 35 條規定參照,銀行辦理以其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
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是否符合該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除外規定,仍須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如經審認符合
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且未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而違反該法第 
34  條規定者,即無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
25.
發文日期:106.11.02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
實現信託目的,又公益信託設立後所接受捐贈即成為信託財產之一部,應
由受託人依該公益信託信託本旨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
26.
發文日期:106.08.24
要  旨:
法務部就「公益信託基金申請成立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之意見
27.
發文日期:106.05.05
要  旨: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28.
發文日期:106.04.14
要  旨: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
銷適狀」,乃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又抵銷方法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性質為形成權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
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必要
29.
發文日期:106.01.23
要  旨:
同一信託受託人非必為 1  人,2 人以上共同受託亦無不可,如公益團體
與信託業者共同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
給公益團體及信託業者,並以其為公同共有人;另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
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
事務,惟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
部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約
定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30.
發文日期:105.10.21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1、24  條規定,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
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
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31.
發文日期:105.08.30
要  旨:
辦理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信託,並非為容積移轉申請必要程
序,而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程序中,申請人土地如因信託致所有權人
異動,涉及其他法規適用認定時,則屬相關專業法規規定範疇,非屬信託
法規定或適用問題,請參酌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32.
發文日期:104.12.16
要  旨: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將該地賣予公司,因受託
人受信託本旨拘束,於職務行使實質受委託人信託目的支配,與股東自行
出賣其所有土地予公司情形尚無不同,似應適用公司法第 59 條規定之限
制,且依該條立法意旨無論為自益、他益或公益信託均應在限制之列
33.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實質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契約內容及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使實質上之
信託利益歸屬受益人
34.
發文日期:104.11.17
要  旨: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契
約約定禁止外,為投資行為並無不可,然公益信託具有促進社會公益目的
,其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為實現該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
35.
發文日期:104.10.16
要  旨: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
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
,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
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36.
發文日期:104.07.21
要  旨:
現行信託受託人可由個人或公、民營機構擔任,如果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
,其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主管機關規範與監督,對委託人及受益
人而言,應較有保障,又目前信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因信託財產
種類、委託人身分或信託受益人不同,而有差異性規定
37.
發文日期:104.07.02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
,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權
限;又諮詢委員應以具有與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為宜,故委託人如
具有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且為確保成立該公益信託目的達成,同
時擔任諮詢委員,尚無不可
38.
發文日期:104.07.01
要  旨: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考量當接受基地與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發生私權爭執時,因標的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政府,現
行法律規定恐無法妥適處理。如送出基地為一公司所有,而申請容積移轉
接受基地,縱係因信託登記為公司所有,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公司仍為接
受基地所有人,則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同屬一人,應無發生私權爭
執疑慮,從而應無庸再次將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該公司
39.
發文日期:104.04.10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參照,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之受託
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不得拘泥於契約部分條款所用
辭句,仍應依整體契約目的、內容,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據以判斷,故如
公益信託契約當事人意旨,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執行管理或處分權限
,而諮詢委員會僅有對受託人指示、審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權限,則應
屬信託,而非消極信託
40.
發文日期:104.01.27
要  旨:
信託法第 34、35 條規定參照,如受託人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擔
保受託人或委託人以外第三人債務,土地登記機關於受理此類案件時,宜
確實審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避免受託人違反其忠實義務情形;又如經
審認並非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且符合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則
尚無違反第 34 條規定問題
41.
發文日期:104.01.08
要  旨:
信託法第 1、39  條規定參照,政黨為信託後對信託財產已無處分權利,
惟得於信託條款訂定或指示信託業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方式,故如於信託
期間擬轉讓已信託股份或出資,因該等財產已移轉予信託業,屬信託財產
,應由信託業辦理股份或出資轉讓、變價事宜,始符合信託法規定
42.
發文日期:103.10.28
要  旨: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
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之意見
43.
發文日期:103.07.07
要  旨: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疵,信託法雖無明文規
定,惟解釋上宜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以避免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侵害真
正權利人或剝奪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及撤銷權權利,亦即不論係自益信託或
他益信託,受託人皆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權利瑕疵,尚
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不動產登記公信原
則之保障
44.
發文日期:103.05.12
要  旨:
法務部就辦理設立公益信託申請案涉及「信託契約是否合於信託法第 1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與委託人是否具信託、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是
否違反民法第 106  條、第 537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實際上僅 1
人是否合於信託本旨」等適用疑義之意見
45.
發文日期:103.04.16
要  旨:
信託法第 1、69、70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並以受託人為財產所有權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又設立公益信託基金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並依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經許可後始得成立
46.
發文日期:102.04.24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人就地上權及地上建
物辦理信託,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既已繼受原地上權契約各項權利義務,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不以與受託人辦理地上權契約換約為必要
47.
發文日期:102.03.13
要  旨:
信託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登記名義人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
地、辦理他項權利之清理,及配合選配抵價地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行
為,如並未違反該信託契約信託目的者,在信託契約消滅事由未發生前,
內政部如擬同意登記機關受理抵價地登記,法務部敬表贊同
48.
發文日期:102.01.04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
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
49.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事務(指示)信託」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
具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又「消極(被動)信託」受託人僅為信託財
產名義人,此時因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已無管理或處分權限,非屬信託法
所稱之信託
50.
發文日期:101.11.19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如房地
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受託人出售該房地且無上述條
例第 5  條所定情形之一,則應自該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由受託人成為所有
權人時起,至訂定該房地銷售契約日止,計算其持有期間
51.
發文日期:101.11.01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
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又所謂「事務(指示)信託」係指受託人未被
賦予裁量權,僅須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因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
52.
發文日期:101.08.07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
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
管理及處分權人,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
信託,須移轉公共基金所有權,似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
規定所稱「管理」意旨不符
53.
發文日期:101.07.24
要  旨:
信託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係指受
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由他人取得之權利,是受託人如因執行信
託事務就信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因此取得抵押權自屬
上述所指,而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54.
發文日期:101.06.13
要  旨: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
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主關機關職權審認
55.
發文日期:101.05.17
要  旨:
信託法第 1、25  條規定參照,如將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承諾事項費用
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信託予受託人,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將該筆
費用財產權移轉予管委會,由該會持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承諾事項,
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不無疑義
56.
發文日期:101.03.01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
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之信託
57.
發文日期:101.02.01
要  旨: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
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
58.
發文日期:100.12.29
要  旨:
信託法第 65、66 條等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
財產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惟移轉手續未必於短期內完成,為保障其
權益,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
利人視為受益人
59.
發文日期:100.12.09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學者相關見解,倘受託人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
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且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應屬
事務信託,信託財產公司股份應為受託人所有,從而受指定行使董事職務
自然人應係代表受託人
60.
發文日期:100.10.25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後者所定強制
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而設,僅就
部分財產權類別設限,且委託人仍可對處分為指示,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
61.
發文日期:100.09.05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8 條
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否將公共基
金交付銀行信託,宜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審認之
62.
發文日期:100.05.24
要  旨:
參照信託業法第 2  條、第 33 條等規定,有關營業信託,應依受託人是
否以經營信託為業而為判斷。故建築經理公司營業項目無不動產信託業務
,得否以信託方式辦理相關營業項目,仍應視其所從事不動產信託事務是
否屬應經許可之業務為斷
63.
發文日期:099.12.23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
股票,因其財產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
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其與委託
人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有間,故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  條第 3  項「新增信託財產」申報規定之適用;惟該類人員於每年
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時,仍應據實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64.
發文日期:099.10.12
要  旨:
受託人是否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二條件加以判斷,一者是信託
契約之所定,二者是信託契約若未有明定,或所定不明確或不完全時,依
信託目的,即委託人成立信託的本來意圖為之,故若部分委託人未同意處
分時,受託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l  規定處分包含信託及其他未信託部
分之全部共有土地者,難謂符合當事人約定之信託本旨
65.
發文日期:099.03.31
要  旨:
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以信託方式實施者,若無信託法第 5  條所定無效
信託行為之情形,其權利變換參與者或實施者,將所提供之土地、建築物
、他項權利或資金等信託予銀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參加分
配不動產時,應視該事項是否係發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及信託契約之內容
及目的而定之
66.
發文日期:099.03.09
要  旨:
縱使信託關係已成立,但所受信託之財產,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
產,受託人僅應依該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之意欲實現該信託之目的,
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
67.
發文日期:099.02.09
要  旨:
關於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
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若,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
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
形式所有人,則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之要件,即非屬我國信託法
上所稱之信託,因此,旨揭所稱之不動產信託契約,非屬委託人就信託財
產之管理方式對於受託人之指示,而係實質上保留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
處分權,所以,該契約不符信託法所定「信託」之本質,則不生信託之效
力
68.
發文日期:099.01.25
要  旨:
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如為辦理公教員工福利之用而欲將該款項設立公益
信託者,應先檢視是否符合信託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是否以該款項成立信
託基金,宜由該局本於職權決定之
69.
發文日期:098.10.14
要  旨:
雖然公益信託委託人擬捐贈境外未上市上櫃之股票,雖有使委託人實質控
制或經營境外公司之虞,惟倘該信託利益仍係以社會急難救助、身心障礙
者救助及宗教教義研修流布為目的,尚無牴觸公益信託之意旨
70.
發文日期:098.10.14
要  旨:
關於兩造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簽訂之信託契約,因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
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應非屬信託法上
所稱之信託之疑義
71.
發文日期:098.09.15
要  旨:
關於部分連動債投資人擬依信託法第 18 條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之處分或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之適法疑義                
72.
發文日期:094.09.29
要  旨:
關於信託登記條款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
屬人得否為受託人之一疑義
73.
發文日期:094.09.29
要  旨:
關於信託登記條款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
屬人得否為受託人之一疑義
74.
發文日期:092.10.06
要  旨:
關於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受理黃○源君代理廖○○珠君等人申辦信託登
記疑義乙案
75.
發文日期:092.10.03
要  旨:
函詢慈○大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簽訂土地
信託契約案所涉信託法相關疑義一案
76.
發文日期:089.03.10
要  旨:
關於各辦事處辦理信託管理業務信託管理契約書委任書草案乙案
77.
發文日期:088.06.17
要  旨: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受託人以部分信託土地再辦理信託登記,登
記機關應否受理疑義
78.
發文日期:087.12.08
要  旨:
關於「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疑義
79.
發文日期:086.11.10
要  旨:
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以股票為信託財產,並進而以「信託專戶
」名義當選董事,有關股東及董事之認定疑義
80.
發文日期:086.11.10
要  旨:
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以股票為信託財產,並進而以「信託專戶
」名義當選董事,有關股東及董事之認定疑義
81.
發文日期:085.05.10
要  旨: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
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