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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243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後者所定強制
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而設,僅就
部分財產權類別設限,且委託人仍可對處分為指示,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相關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8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074660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
              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所定之
              強制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
              而設,該制度僅就較有可能構成利害衝突之財產權類別設限,且信託
              後委託人仍保留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故可對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
              為指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9  條第 3  項及其立法說明參照)
              ,核屬特別規定,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
          三、至有關受託銀行就委託人所有,於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簽訂日前已
              成立租賃關係之不動產,應如何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乙節,事屬
              貴管,請貴部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