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389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受理黃○源君代理廖○○珠君等人申辦信託登
記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受理黃○源君代理廖○○珠君等人申辦信託登
          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一四六八一號
              函。
          二  按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
              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
              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
              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
              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
              ,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似不符合信託法
              第一條所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從
              而應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合先敘明。
          三  次按受託人未被賦予裁量權,無須為判斷,僅須依信託條款訂定,或
              依他人之指非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信託,稱為事務信託,或稱指示
              信託。事務信託或指示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權,與前
              開所述委託人未將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授予受託人,或受託人對
              於信託財產完全不負管理或處分義務之消極信託,並不相同。
          四  綜上所述,本件信託契約條款既已約定受託人於經受益人或委託人之
              同意後,得對於信該財產為出租、出售或設定負擔,參酌上開說明,
              似屬事務委託 (指示委託) 類型,仍得成立信託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14 期 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