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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4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
銷適狀」,乃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又抵銷方法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性質為形成權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
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必要
主    旨:有關○○航空公司無預警停航,旅行業者存入該公司銀行活期帳戶之預付
          款及停航之衍生性賠償費用性質為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2  月 10 日觀業字第 1060900552 號函。
          二、按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
              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
              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
              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之債權,並備具抵銷之適狀,始得為之,所
              謂「抵銷適狀」,乃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94 號判決參照),其要件如下:1.
              須二人互負債務;2.須雙方之債權均屬有效存在;3.須雙方債務之給
              付種類相同;4.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5.須非不得抵銷之債務(林
              誠二著,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2010  年 3  月,第
              520 頁至第 526  頁參照)。所謂「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應視債
              之本旨,如互相抵銷違反債之本旨者,或不符合給付之目的時,即屬
              於在性質上不能抵銷。又個別法律(例如公司法、破產法、稅捐稽徵
              法)如有特別規定,仍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民
              法而適用之。至於抵銷之方法,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性質為
              形成權之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之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之必
              要(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355  號判例參照)。準此,本件來函
              說明四(一)所詢,有關彰化銀行就○○航空公司之活期帳戶實行抵
              銷債權,即須符合上述「抵銷適狀」之要件,始得為形成權之意思表
              示。惟就涉及旅行業者預付款部分,尚非不得基於公益與私益之調和
              ,妥慎考量是否為抵銷之意思表示。
          三、次按信託者,係指委託人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
              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管理或處分(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
              照),為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
              受託人所有,惟受託人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仍應受信託目的或信託
              本旨之限制,使實質上之信託利益歸屬於受益人。查來函說明四(二
              )所述,○○航空公司 6  億元信託基金之受益人為該公司所指定向
              其購買機票已付款之消費者,惟該信託基金之性質為何?於何種情形
              會有剩餘款?均有未明,宜先予釐清,並視信託契約之內容,依信託
              目的或信託本旨,審認該剩餘款能否用以清償旅行業者之損失。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