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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4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契
約約定禁止外,為投資行為並無不可,然公益信託具有促進社會公益目的
,其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為實現該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
主    旨:有關公益信託是否得以「投資」之方式列於信託目的及主要工作項目中之
          適法性疑義乙案,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10 月 20 日勞動發創字第 1040513292 號函。
          二、按信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
              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
              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必有財產權之移
              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之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
              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亦即受
              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而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本部 104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403508080  號函參照)。
              是以,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所為之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
              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因信託契約之約定禁止為投資行為外,並無
              不可,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
              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之設
              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所稱「公共利益」,係指社會
              全體之利益,亦即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如以特定人或特定團體為受
              益人之信託,非為公益信託;又信託之目的僅是「間接」或其「結果
              」有助於公益者,亦非屬公益信託。因公益信託具有公益性,其目的
              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
              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查貴部所訂「勞動力
              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勞
              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以下簡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力開發、
              提升、運用或其他與勞動力發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而本
              件公益信託申請案,其信託契約第 2  條所定信託目的:「為支持社
              會企業發展,營造有利於社會創新、創業,與勞動力開發及提升的環
              境…」是否屬於公益信託?是否符合前開辦法第 3  條所稱勞動力發
              展業務公益信託?宜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勞動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