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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0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辦理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信託,並非為容積移轉申請必要程
序,而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程序中,申請人土地如因信託致所有權人
異動,涉及其他法規適用認定時,則屬相關專業法規規定範疇,非屬信託
法規定或適用問題,請參酌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主    旨: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為符合內政部等比例函釋而辦理之土地所
          有權信託,是否屬土地所有權異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8  月 9  日新北府城開字第 1051506010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
              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是以,如委託人依信託契約,將信託物
              之所有權登記為受託人所有後,該信託物之法律上所有人即為受託人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038 號判決意旨、本部 94 年 7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40022525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關於來函所詢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申請人為符合內政部 103
              年 9  月 26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10857 號函釋,而辦理土地所有權
              信託,是否仍屬土地所有權異動乙節,因查上開內政部函釋及都市計
              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並未規定送出基地或接受
              基地所有權必須以信託方式辦理,是以辦理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
              地所有權信託並非為容積移轉申請之必要程序(貴府 105  年 8  月
              10  日新北府城開字第 1051519865 號函送同年 7  月 22 日「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涉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信託之適用疑義」研商
              會議內政部營建署書面意見參照)。
          四、至於,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程序中,申請人之土地如因信託致所
              有權人異動,涉及其他法規適用之認定時(例如土地公告現值究應如
              何認定),則屬相關專業法規規定範疇(例如都市計畫法規、土地稅
              法或本件案內貴府訂定之「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
              請作業程序」規定等),非屬信託法規定或適用問題,請參酌相關主
              管機關意見。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
          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