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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5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說明有關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遭註記假扣押信託受益權之事項,可否
准予拆除及申領建造執照疑義。是否須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應視准許拆
除及申領建造執照是否會影響信託利益,應依具體個案之信託契約所定之
信託財產及受益內容為認定
主    旨:有關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遭註記假扣押信託受益權之事項,可否准予
          拆除及申領建造執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2972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
              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
              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及第 1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受益人
              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是信託關係中,委託人須將財產權
              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成為財產權利人,並由受託人以財產權
              利人之名義,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信託財產。又受益人乃因信託行為
              而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其對信託財產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稱之為「
              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之一種(信託法第 20 條立法理由參照)。具
              體而言,所謂「信託利益」,係指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
              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利益而言,包括「信
              託財產本身」及「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本部 104  年 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403500160  號函參照)。
          三、次按貴部 60 年 7  月 21 日台內地字第 428408 號代電:「關於『
              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申請建築時有否影響假扣押查封效力之虞』
              如何認定乙節,經函准司法行政部 60.07.08.台(60)函民第 5575
              號函開:『二、按假扣押係以保全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使債權人將來
              得滿足其金錢債權為目的。故建築基地被扣押後,如准許於該基地上
              新建或就原有建物增建改建,致影響該基地之價值時,依法自應予禁
              止,以維債權人之權益。惟債權人於假扣押效力發生後,既以書面同
              意債務人或建物所有人為上開行為似無再予保護之必要。』等由,本
              部同意司法行政部之意見,嗣後凡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在被法
              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上建築者,即可認為不影響假扣押查封之效力,
              應准予申請新建、改建、增建或修建。」本件來函所詢有關建築執照
              申請涉及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遭註記假扣押「信託受益權」而非
              假扣押「土地或建物」時,是否宜適用上開貴部 60 年 7  月 21 日
              代電意旨,須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乙節,依前開說明,所謂「信託受
              益權」,既係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而「信託利益
              」包括「信託財產本身」及「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故是否須經債
              權人出具同意書,應視准許拆除及申領建造執照是否會影響上開所稱
              之「信託利益」,而此應依具體個案之信託契約所定之信託財產及受
              益內容為認定,尚難謂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遭註記假扣押「信託
              受益權」即應一律適用貴部 60 年 7  月 21 日代電。至於倘未經債
              權人出具同意書,是否影響具體個案假扣押「信託受益權」之效力,
              涉及民事訴訟法假扣押相關規定部分,建請洽詢該法主管機關司法院
              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