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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24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律師之主事務所或機構律師之任職所在地設於國外地區,而向律師公會申
請入會,因與律師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
律師公會自不得同意其加入;加入後遷移至國外地區者,則應廢止同意
2.
發文日期:110.09.30
要  旨:
有關所詢律師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加入何鄰近
地方律師公會乙事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8.06.27
要  旨:
律師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應加入前開法院所轄區域內任一已設之律師公會
4.
發文日期:108.04.10
要  旨:
律師陪同當事人至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僅須
加入該調查組管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調查組執行律師職務
5.
發文日期:107.09.03
要  旨:
律師兼任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設事務所,倘無使人
有於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另設律師(法律)事務所之疑慮,而涉有不當競
爭情形,即難認與律師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有違
6.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
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
,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強制執行
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
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
7.
發文日期:106.12.08
要  旨:
律師於遠距訊問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
可於遠距訊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
8.
發文日期:106.08.21
要  旨:
律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
序權利,倘係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
或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執行律師職務;又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該業務既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轄,則律師僅須加入該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
即得於該局執行職務
9.
發文日期:105.08.29
要  旨:
在監執行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
最高法院檢察署管轄範圍及於全國,律師僅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
得至監獄接見委任人,毋須另行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10.
發文日期:105.05.19
要  旨:
律師擔任講師,與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辦理法律事務無涉,非屬
律師執行職務範疇;律師擔任離婚證人,如僅在場聞見兩願離婚協議,尚
非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
11.
發文日期:105.05.02
要  旨: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之案件如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所轄,僅須加入該委員會所轄事件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委員會
執行職務;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履約爭議者,而該政府設有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律師執行職務仍應加入該委員會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12.
發文日期:104.08.12
要  旨:
律師受委任擔任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調解案件之代理人,如有代理當
事人於該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出席陳述意見即屬執行律師職務,應依律師
法第 11、21 條規定,加入該委員會所在地律師公會
13.
發文日期:104.08.05
要  旨:
律師如受當事人委任後於未終止委任前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則退會後以
律師身分執行職務即屬有違律師法第 11 條、第 21 條規定
14.
發文日期:104.06.18
要  旨:
在監執行當事人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嗣委任人被移監,律師如
至監獄接見委任人,因案件既已由管轄地檢署偵辦中,故僅須加入地檢署
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15.
發文日期:104.06.15
要  旨:
律師欲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始得提供法律服務。律師本人為訴訟當事人,既係單純就自身權益於法
院為訴訟行為,並非受當事人委任或法院指定,非屬執行律師職務,故毋
須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16.
發文日期:104.06.05
要  旨:
案件經繫屬法院後,被告因案被借提至他監獄候審,擔任被告辯護人律師
至監獄接見,仍屬於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僅須加入該法院管轄範圍內
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17.
發文日期:104.05.19
要  旨:
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全案卷證尚未移送上訴審
法院,如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律師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因屬於
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僅須加入上訴審法院案件管轄區內任一律師
公會,即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
18.
發文日期:104.04.24
要  旨:
律師法第 1、21  條規定參照,如合署律師為申請稅籍或社會保險需求,
以另一事務所名義個別向該等行政機關申請,如僅限於該等目的範圍內使
用另一律師事務所名義,雖與上述規定立法意旨無違,惟究與律師應誠實
執行職務意旨未盡相符,實屬不當,故合署律師因有申請稅籍編號或社會
保險需求,應在符合律師法規定下,向該等行政機關尋求解決
19.
發文日期:103.12.10
要  旨:
律師受聘為法律顧問,在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轄區內出席調解會、訴願、
勞資、消費者保護等會議,如在會議中接受當事人諮詢或處理具體法律事
務,即屬在當地執行律師職務,自須加入該地律師公會
20.
發文日期:103.03.04
要  旨:
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
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又律師受當
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故律師經法
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以律師身分代理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
行職務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
21.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37-1 條、法律扶助法第 25 條等規定,扶助律師或義務辯
護律師辦理案件時,皆應遵守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並善盡律師職責,即與一般受民眾委任律師遵循規範並無不同
22.
發文日期:100.03.23
要  旨:
具律師資格者是否以律師身分接受委託為仲裁代理人及其有無加入執行職
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非仲裁庭(機構)所應審查之範圍。又如為合法
代理,縱具律師資格而未加入仲裁事件所在地律師公會,仍不影響其擔任
仲裁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及仲裁判斷之效力
23.
發文日期:099.11.03
要  旨:
按律師法規定,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需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
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
服務,故以律師身分受任為仲裁事件一方之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屬律師
執行職務之範疇,自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24.
發文日期:099.10.20
要  旨:
為避免律師間之不正當競爭,期以保持律師品位之考量,執業律師不得於
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之同址或不同址設立「法律事務所」及「專利商標事
務所」,分別辦理律師業務及專利法、專利師法、商標法等事務,否則違
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25.
發文日期:099.08.12
要  旨:
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欲執業國家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業,經
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後,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者,始得執行原
資格國法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故外國專利訴訟公司未依上開程序申
請前,尚不得在臺辦理訴訟事件
26.
發文日期:099.06.02
要  旨:
關於該當事人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嗣該案件
移轉至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如原受任律師續任該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並至該署執行律師職務,按律師法第 11 條等規定,自應加入其執行職務
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27.
發文日期:099.04.27
要  旨: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係為避免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利用人際
關係之方便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於離職後 3  
年內,於原任職法院或檢察署管轄區域僱用其他律師「代行」律師職務,
應受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迴避規定之約束
28.
發文日期:099.04.20
要  旨:
關於律師如已於地方法院轄區內設立法律事務所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如
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另於不同轄區之地方法院設立專利事務所,自無律師
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29.
發文日期:098.04.13
要  旨:
律師法第 11、21 條等規定參照,律師應以執行職務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定
其執行職務所在地,如該管法院所管案件,其訴訟轄區及於全國,則律師
僅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法院執行職務,故律師於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職務,亦應視該
法院案件管轄範圍而定其應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自屬當然
30.
發文日期:097.09.12
要  旨:
於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之律師,應加入該地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如無設置,得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本函釋,法務部已於 98 年 4  月 13 日以法檢字第 0980801383 號函示
不再適用。
31.
發文日期:097.09.12
要  旨:
律師事務所之設立無須辦理登記,其律師係以自然人型態執行職務,故其
性質與「公司」不同
32.
發文日期:097.06.02
要  旨:
律師代當事人發送律師函至對造當事人之行為係屬執行職務,惟未加入該
地方律師公會,因實際情況不符律師管理之目的,故不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33.
發文日期:097.02.13
要  旨:
執業律師以專利代理人身分於同一法院轄區之他法律事務所辦理專利事務
,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34.
發文日期:096.12.31
要  旨:
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行為之適法疑義
35.
發文日期:096.10.30
要  旨:
函詢得否將事務所設置於公司、企業或政府機關單位所在地疑義
36.
發文日期:094.10.04
要  旨:
請函知所屬機關,不得以律師未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而拒絕其執行職務
37.
發文日期:094.06.16
要  旨:
釋示律師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38.
發文日期:093.04.15
要  旨:
律師法第 11、21 條規定參照,為符合律師自律自治原則及律師執業管理
便利性,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業,又律師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
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如法院轄區域內未設律師公會,則應加入
「鄰近」律師公會,又法院管轄區域內未設律師公會,則以加入與法院轄
區較近公會較能達到律師公會管理之目的
39.
發文日期:091.10.01
要  旨:
函詢律師公會發起人資格及律師法修正後律師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
之地方律師公會等事項復如說明
40.
發文日期:091.06.18
要  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所產生相關疑義乙案
41.
發文日期:091.04.02
要  旨:
有關律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釋疑
42.
發文日期:091.03.20
要  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產生相關之疑義
43.
發文日期:090.01.17
要  旨:
有關律師欲在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應否依規定聲請登錄之疑義
44.
發文日期:085.07.09
要  旨:
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
45.
發文日期:082.09.06
要  旨:
教師曾任執業律師年資,適用「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
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申請提敘薪級,其原服務之事務所,是否合於
上開原則一 (三) 所稱「具有規模」者,應如何認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