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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17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全案卷證尚未移送上訴審
法院,如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律師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因屬於
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僅須加入上訴審法院案件管轄區內任一律師
公會,即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
主    旨:所詢案件經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後,卷證未送交上訴審法院前,擔任上訴
          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需否加入原審法院所
          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6  月 6  日(103) 律聯
              字第 103122 號函轉貴會 103  年 5  月 28 日○○○字第 052806
              號函辦理。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
              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所稱「執行職務所在地」,
              係以地理位置作為律師應加入何公會之判斷基準;惟律師於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
              執行職務,則視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而定其應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
              前經本部 98 年 4  月 13 日法檢字第 0980801383 號函釋示在案。
          三、是以,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之全案卷證尚
              未移送上訴審法院,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律師如向原審法
              院聲請閱卷,因屬於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其僅須加入上訴審
              法院案件管轄區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
正    本:○○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